【本報訊】正在立法會一常會細審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建議通訊截取方式,除監聽、錄音、錄影等,尚有「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偵目的方法」。立法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近年的通訊科技發展迅速,立法須防範可能出現的新穎通訊工具或方法,以便打擊嚴重及特定犯罪。但強調「其他方法」限定在必要及刑偵目的下才能進行,不會隨意擴大通訊截取的方式。
法案又建議當法官認定通訊截取屬不正當,應通知受損害人士。委員會關注會否設立專門索償制度保障相關人士。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現行刑法典或民事賠償一般制度已有相關規定,受損害人士可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請求賠償,因此政府認為沒必要設立專門制度。
法案亦清晰,自偵查終結起,嫌犯、輔助人及被通訊截取者,可查閱有關筆錄,政府相信此舉有利於保障嫌犯的辯護權,及保障輔助人查閱卷宗的權利。不過,若法官有理由相信,嫌犯、輔助人或被通訊截取者一旦知悉筆錄及通訊截取的內容,可能令偵查或預審目的受損則不適用。換言之,法官有一定權限,為免偵查或預審目的受損,可決定嫌犯或被通訊截取者查閱筆錄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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