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非旅法下月生效 低九十天限住酒店

  【本報訊】特區公報7日公佈,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下月1日起生效。
  法律第二條「非法提供住宿」規定,未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非澳門特區居民,如其入境澳門特區時獲許可逗留的期限不多於90日,僅可接受由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提供的住宿。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者,在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上款所指人士提供住宿,為非法提供住宿。
  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者,如在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未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非澳門特區居民提供住宿,即使其入境時獲許可逗留的期限多於九十日,但在有關住宿活動被調查前未依法與住宿者訂立租賃合同,且未就該租賃關係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亦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屬下列任一情況,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一、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因該等關係而無償提供住宿;為此,在上述活動被調查時,提供住宿者及住宿者負舉證責任。
  法律第十條「行政違法行為」訂明,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促成他人訂立構成第二條所指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科處澳門元二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過渡規定」方面,如在本法律生效前已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或續期,並就該租賃關係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則在合同期滿或續期期滿前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上款所指期間屆滿,租賃合同即告失效,且不得續期。
  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