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初級法院21日宣判澳門駐京辦事處前領導涉用公帑報銷親友餐飲費的案件,被告康偉於應訊時否認指控。合議庭經審議後,裁定康偉公務之侵佔及使用罪等五項罪成,判囚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條件為向特區捐獻六萬元作為緩刑條件。
合議庭主席簡靜霞指出,案件涉及金額相對較低,但引申出後果嚴重,原因是對特區政府、駐京辦等廉潔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但考慮到被告初犯,並已撤職,已有很大教化作用,裁定准予緩刑。
案情顯示,康偉在2015至2017年期間犯案。2015年至2016年期間,在康偉不在澳情況下,其分別以公費支付親友於路氹、西灣某餐廳的餐費,兩者分別為1,700多元和1,000多元。2017年時,康偉放假期間,涉於北京一酒店用公費食早餐,費用約100多元人民幣。另外,2017年時,康偉涉要求公務司機接載其親友到北京遊玩,司機要墊付親友房費、滑雪場、油費等,共計1,8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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