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與政府代表續審《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表示,若保養公司離場30日內,大廈管理公司或管委會需聘請另一間公司補充保養服務,否則有關升降設備需暫停使用。
法案建議保養實體的註冊被中止或註銷,由其提供保養的升降設備視為不具備保養合同;檢驗實體則無此要求。法案並建議無保養合同的30日內,相關大廈管理公司、管委會或業主要聘請一間保養公司接替、補充保養服務,否則若無保養合同超過30日,相當檢驗合格聲明書會失效。
羅立文會後受訪時表示,對於有意見認為30日的時間不足,但他認為保養公司一般每月檢查升降設備,且太長時間無保養公司,當升降設備出事時無人負責,故政府認為應盡快找到另一間公司負責,故維持30日時間的建議。他又形容是次會議進度非常好,雙方無太大爭拗。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委員會關注中止或註銷註冊會影響使用升降設備。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因保養工作屬恆常性,如保養公司日常定期每月進行簡單清潔、檢視電梯穩定性及零件是否運作正常等,有關工作對升降設備的安全較為重要,故加入較嚴格的條款;而檢驗實體是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故法律條款無此要求。委員會又關注30日是否足夠,李靜儀引述政府指,立法原意是升降設備的日常保養對安全重要,故責任人需盡快找公司補充保養服務,以確保安全性。
此外,法案建議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保檢分家”是希望保障檢驗的公正性,而保養實體的技術主管,不能兼任其他保養實體的技術人員。政府亦解釋希望技術主管在負責保養業務的工作更專注,有關工程師僅不可兼任升降設備保養實體的職務,但不妨礙兼任其他職務;而非技術主管和技工則不受此限,政府相信無太大影響。委員會要求政府清晰部分條文的表述,以免出現誤解。
本澳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