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本澳現有的升降設備大多數較舊,為提高其安全基礎,法案過渡規定提出現已投運的升降設備將需向工務局登記,日後須符合補充性行政法規的技術安全標準,若未能符合標準,須於法律生效 3年內作出必要改善,否則年檢將由每年一次改為每 8個月一次。她引述政府說明,必要改善主要是配合技術要求加裝安全部件。
李靜儀表示,工務局擁有升降設備的監察職權,包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升降設備的意外。工務局局長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維修及更改命令,並訂定執行期限。當升降設備發生傷亡意外時,責任人或保養實體須立即停用,並通知工務局。當檢驗合格聲明失效,責任人亦應暫停使用升降設備。
法案並訂明,行政違法及違令罪的情節。阻止或拒絕工務局人員進入升降設備執行監察職務,將構成普通違令罪。又如設備責任人未與保養或檢驗實體簽訂合同,將構成行政違法。倘處罰對象涉及建築物的所有人,相關罰款由業主共同分攤。
另外,政府會對法案的生效日期作出調整,建議法案將會自公布後的一年半後生效,至於現有升降設備需於法律生效前完成登記,登記期 1年。
本澳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