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瑜:沒有收緊 社融計劃審核標準

  【本報訊】議員馬耀鋒口頭質詢關注殘疾評估制度及殘疾人士社會福利的落實,特別是有指申請「社會融和計劃」的準則改變。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回覆時表示,「社會融和計劃」的理念和原則並沒有改變,審核準則亦沒有收緊,為更好地向外界明確計劃的受惠對象範圍、申請手續條件和發放給付方式,稍後將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明申請人依法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相應的文件。
  歐陽瑜稱,「社會融和計劃」的受惠對象,一直沿用二〇〇三年生效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的規定。其中,若家團中有成員處於殘疾狀況,且其未在公共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均可提出申請。該規章內明確對於視力、聽力和肢體出現殘疾,必須是嚴重的狀況,才符合申請條件。
  因此,自現行《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於2011年生效後,對於殘疾評估被評為重度及極重度的人士,會被視為處於嚴重的狀況。然而,對於被評為輕、中度的人士,特別是中度殘疾者,當局希望申請人透過提交醫生證明或其他能證實其殘疾狀況的文件,以獲得有利於符合審批要求的文件證據,故此,申請人提交上述殘疾證明等文件,更有利於申請人。
  她提到,目前持殘疾證已可申請十三項措施,如殘疾津貼、殘疾補助、「社會融和計劃」等,僅小部分未能使用殘疾證申請,如殘疾金,因為持殘疾證不代表喪失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