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議通訊截取法 無理拒供資料列刑罰

  【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出,有關的條文修改後,主體更清晰。例如第十一條合作義務,清晰了由刑事警察機關透過資料互聯或任何其它方式,查閱或取得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資料庫內通訊使用者的資料。相關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或延遲提供,但具合理理由的情況除外。同時,新增相關權限部門可進一步透過命令,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資料。若營運者依然無理拒絕或延遲提供,處罰則由行政違法,轉為刑事處罰。
  她引述政府解釋有關修改是基於刑事偵查的重要性,及參照了其它法律。重申無意改變現有查閱通訊使用者資料的做法,只是希望藉修改明確相關權責及義務。
  李靜儀稱,法案建議自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