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以來,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在澳門特區政府與澳門市民共同努力下,澳門民主政治平穩發展,無論行政長官選舉,還是立法會選舉,民主程度均提高,只是仍然存在問題,本文就此作出分析。
一、澳門基本法對政制的規定
回歸前澳門已經有了立法會選舉,回歸後澳門按照基本法規定循序漸進推進政制發展。
(一)回歸前的政治制度
早期葡國對澳門實行殖民管治,政治制度爲總督專制制度,澳門總督是葡國主權機關在澳門的總代表,由葡國政府任命,且集立法、行政大權於一身。1974年葡國革命後,葡國宣布實行「非殖民化」政策,放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規定澳門領地不屬於葡萄牙共和國的國家領地,而是葡管中國領土。葡國軍政府1976年3月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爲公權法人,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和立法自治權,政治制度基本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澳門管理機構爲總督和立法會,立法會對總督的權力有所制約,但與一般意義上的議會對行政權監督制約不同,即只是表面上的制約,實際上澳督不必在政治上向立法會負責,且有權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令,必要時還可以公共利益爲理由向葡萄牙總統建議下令解散立法會。
澳門選舉政治較早出現,1974年葡國革命後,1976年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了立法會的選舉,澳門開始民主化,當年的立法會由17名議員組成,1990年4月澳葡政府修改《澳門組織章程》,將立法會議員的名額自1992年開始增至23名,其中8席直選,8席間選,7席委任。
回歸前澳門立法會議席變化
年份 總議席 直選議席 間選議席 委任議席
1976 17 6 6 5
1992 23 8 8 7
(二)基本法對2009年之前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的規定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等法律規定,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澳門特區第一届政府推選委員會在澳門以提名選舉方式產生,澳門特區第一届政府推選委員會產生辦法則規定,第一届行政長官推委會共200人,分爲四大界別人士即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5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除了第一届推選委員會由特區政府籌委會選舉產生外,從第二届開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均由界別產生,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第二、三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增至300人,《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則規定,第一界別包括工商、金融界合共100人;第二界別包括文化界18人、教育界20人、專業界30人、體育界12人,合共80人;第三界別包括勞工界40人、社會服務界34人、宗教界6人(天主教2人、佛教2人、基督教1人、道教1人),合共80人;第四界別包括立法會議員的代表16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12人、澳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12人,合共40人。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選委會根據提名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相關法律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
年份 工商、金融界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政界
第一届(1999) 60 50 50 40
第二届(2004) 100 80 80 40
第三届(2008) 100 80 80 40
基本法附件二規定,澳門特區第一届立法會按照《全國人大關於澳門特區第一届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决定》,澳門特區第一届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規定,第一届立法會全部議席23席,直選議席與間選議席均爲8席,委任議席7席。第二届立法會,全部議席增至27席,其中直選與間選分別爲10席;第三届及以後各届立法會由29人組成,其中直選議員12人,間選議員10人,委任議席均爲7席。
澳門基本法附件二對立法會構成的規定
年份 總議席 直選議席 間選議席 委任議席
第一届(1996) 23 8 8 7
第二届(2001) 27 10 10 7
第三届(2005) 29 12 10 7
(三)基本法對2009年後的政制規定
澳門基本法對第四、五届立法會沒有具體規定,而是規定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及備案。但是,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不同,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均作出了普選規定,澳門並無此規定。澳門基本法第47條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68條規定,澳門立法會多數(部分議員爲委任)議員由選舉產生。
二、澳門社會關於2013年立法會選舉及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方式的爭拗
因澳門基本法沒有普選規定,2009年的澳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方式實際上已經符合第47與68條的規定,澳門不對2009年以後的政制進行政改,也不違反澳門基本法。儘管如此,澳門還是於2012年進行了政改。
(一)建制派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方式的建議
1.主流意見:增加2席直選與2席間選議席
建制派普遍認爲,澳門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席組成,相關模式1976年實行至今行之有效,可兼顧社會不同利益及均衡參與,爲此該模式不宜改變。而且基本認同不宜增加委任議席,只應適當增加選舉議席,其中主張同時增加直選及間選議席占多數,主張只增加直選議席的則包括時任工聯總會立法會議員關翠杏、時任工聯總會青年中心主任李芷洋、時任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婉文、時任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强,以及時任舊區咨詢委員陳健英及文化產業委員會代表蔡安安等等。
建制派中主張同時增加直選及間選議席的占多數,而在這一主張中又以支持直選與間選各增2席的占最多,包括工聯總會、街坊總會,以及賀一誠、周錦輝等等。因此,2012年2月8日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提交的政改報告提及,政府收到的意見多數認爲應以等額方式適當增加立法會直選及間選議席。但是,也有稍許差別的意見,如楊允中認爲,可適度增加直選、間選名額,如直選增兩人,間選增一人,議員總數擴大至32人左右,這會進一步體現「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原則。
2.不少人認同應改革選舉制度及增加委任議員透明度
一是增加間選制度的公平性。多數建議修改及完善間選制度,取消自動當選機制和增加法人社團投票代表人數等。有人建議,間選選民界定需透過專業認證制度的建立,從社團法人選民制度過渡至界別內的專業人士,短期內可先將部分已有認證制度的專業作嘗試,以及廢除自動當選的規定。也有人建議,確立各種專業資格的認可制席,且間接選舉的制度需全面改革,加强競爭機制(提名門檻須降低),避免自動當選。
二是增加委任議員的透明度。不少人建議,政府須公布委任議員主要履歷及委任原因,讓全澳市民檢驗,有效落實陽光政府的理念。
(二)民主派與其他非建制人士對立法會產生方式的意見
1.增加直選議席和相應削減非直選議席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認爲,公平落實澳門居民的選舉權利關鍵在於增加直選議席和相應削減非直選議席,因此應當增加3個直選議席,相應減少3個非直選議席,令立法會直選議席過半,以後再逐步增加直選議席比例,若政府願意加大幅度,也可以考慮增加更大量的直選議席,只保留小量官委議席,在不抵觸《基本法》下,使澳門政制發展跨出一大步。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理事會主席及立法會議員高天賜認爲,可增加4席直選議員並相應減少委任議席,間選議席及立法會總議席則不變,令立法議員具有更廣泛代表性。
時事評論員東方生認爲,立法會不是不够人手,實是不够認受性,因此立法會維持29個議席,委任及間選議席各減少2個,增加直選4個議席,這樣直選議員才可勉强主導議會,民意才能够較合比例地在議會上反映。署名了空的時事評論員認爲,爲改變現在議會的利益失衡狀態,要增加直選議席2席或3席,同時删減同等數量的間選或官委議席。時事評論員赫文認爲,在增加3個直選議席與減少3個非直選議席、增加2個直選議席與不減少其他議席、增加2個直選及2個間選議席三個方案中,第一個方案加入最多民主成分,直選議席比例由41%升至51%。
2.間接選舉議席變爲界別內普選產生,並逐漸取消委任議席
時任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仇國平建議,首先重新分配各界別的間選議席名額,工商、金融界由4席減至1席,社會服務、文化、教育、體育(慈文教體)界分拆成4個界別且每界別1席,勞工界由2席增至3席,專業界維持2席。並建議所有選民按他們的職業及意願被分配到各功能組別,然後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10個間選議席,而具體操作則可參考香港立法會教育界及法律界功能團體選舉方式。時任澳門大學政府與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鄺錦鈞建議,將立法會委任議席轉爲直選議席。
(三)關於行政長官選舉方式爭拗,民主派普遍建議普選行政長官,建制派則提出了較現實的方式
關於2014年行政長官選委會產生方式,民主派普遍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轉變爲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內一定比例的委員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交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建制派則提出了較現實的方案。
1.建制派普遍建議擴大行政長官選委會至400人
建制派大多數認同應適當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且多數認爲應擴大至400人。時任素研中心副主任陳婉文表示,行政長官選委有必要增加人數,但更重要的是選委會的成員能够廣泛代表民意。時任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唐曉晴表示,2014年行政長官選委會成員應有所增加,至於增加的具體數須聽取更多意見才可定奪。時任全國人大代表的楊允中稱,爲進一步體現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原則,把行政長官選委會擴大到350至400人即增加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是個合理可行目標。
2.增加社會服務、文化、教育、專業及勞工界別代表比例
建制派多數認同增加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別委員數量,也有人建議新增一些界別,如時任工程師學會副理事長黃承發建議,可在選委中增加或撥一至兩席給全澳全日制大學生投票選出他們的代表,「因爲他們(候選者)需要爭取這議席時,就會去講出他們的政綱,去嘗試去參與拉票活動,培養他們參政,給機會予其學習。」時任工聯文委主任張德勝、副主任程嘉雯則建議選舉委員會新增青年界別。
三、回歸後澳門唯一一次政改的結果、目前政制存在問題及前景展望
2012年的政改是澳門回歸以來唯一的一次政制改革,這次改革在澳門社會引起的爭議比香港政改爭拗要小得多,且澳門這次政改最終順利在立法會高票通過,然而澳門政制問題仍然明顯存在。
(一)澳門唯一一次政制改革結果
澳門政改咨詢中保守意見占上風,占澳門社會絕大多數的建制派基本支持立法會增加直選與間選議席,行政長官選舉則增加選委會成員。2011年12月20日新澳門學社發起在特區成立紀念日「反貪腐、爭民主、保民生」遊行,但是連同圍觀的人也只有約200人。而且立法會內民主派傾向的議員僅4位,占立法會議員總數的14%,遠未達到三分之一即否决政府方案的數量。因此,澳門政改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平衡建制派之間的利益。因此,特區政府最終提出的方案是增加直選議席與間選議席各增加2席,總議席增至33席,其中間接選舉法人選民增加一倍,而且間接選舉取消自動當選機制;直選方面選舉方式不變。該方案於2012年6月5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得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第五届立法會組成與第四届比較
年份 總議席 直選議席 間選議席 委任議席
第四届(2009年) 29 12 10 7
第五届(2013年) 33 14 12 7
同時於2012年6月5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得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仍然由4個界別組成,只是成員由300人增至400人。新增的100名額,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占20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占8人、教育界占9人、專業界占13人、體育界占5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占19人、社會服務界占16人,第四界別的澳區政協占4人、立法會議員代占6席。因此工商、金融界共12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115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115人;政界50人(見下表)。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門檻維持現行六分之一比例,選委會人數增至400人後,即提名候選人所需選委人數由現在的50人增加至66人。
選舉方式基本沿用原方式,只是取消「自動當選」機制,即候選人與當選名額相同也要投票選舉,而且每個法人選民(社團)投票人數增加一倍即由11人增至22人。這些變化與原方式區別不大,因此第四届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仍由社團協調名單後基本在等額參選人情況下再經投票確認而已,即仍然是傳統社團主導協商產生。
第四届選舉委員會組成與第三届比較
年份 工商、金融 文化、教育、專業、體育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 政界
2009 100 80 80 40
2013 120 115 115 50
(二)目前澳門行政長官選舉方式存在的問題
除了第一届推選委員會由特區政府籌委會選舉產生外,從第二届開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均由界別內合資格的法人團體選出,2004年256人報名參選選委,僅專業界出現非等額參選名單,其餘均自動當選。專業界32名候選人爭30席,結果30名當選人高票當選,另兩位是在專業界別「社團協商」定出參選「主流名單」之後自行參選,落敗在預料中,因此選舉結果回到了專業界別內「社團協商」的原點。2009年254名人士報名參選,參選人數目與應選名額相等,在行政暨公職局確認他們身份資格後就自動當選,而且第三届選委與第二届相比,「連任率」極高(見下表),兩届均以傳統社團人士最多。個別因全國人大換届而致其在選委會的委員有所調整,即不再任全國人大代表的「當然委員」,分別在其所屬界別內進行「置換」身份,全都獲得連任。一些社團的代表有所調整,是因該社團原代表的委員因逝世、退休或職務變更而推出了新人。本可循立法會議員途徑參選的反對派議員,以「反對小圈子選舉」爲由放棄參選。(上)
第二、三届選舉委員會組成及連任情況
年份 工商、金融界 社文教體界 專業界 勞工界 政界 宗教界
2004 100 84 30 40 40 6
2009 100 84 30 40 40 6
連任率 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