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細則性審議及簽署《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法案建議自今年8月1日起生效,至於法案第9條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關於保存通訊記錄的義務將於明年8月1日起生效,以便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修改文本的標的更清晰規範的內容,本法律訂定澳門特區刑事程序中以通訊截取方式獲得證據的法律制度,並規範以有權限當局在調查犯罪為目的的通訊記錄的保存及提供,以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的提供,並強調通訊記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不包括通訊內容。
李靜儀表示,對比最初文本,通訊截取修改內容不太多,意見書詳細列出委員關注法案第3條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包括要求政府交代法案列舉12項罪行的原則性規定。
法案修改文本的第3條與最初文本一樣,列舉12項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包括處以最高限度超過3年徒刑的犯罪,以及引入不同犯罪行為,包括恐怖主義、清洗黑錢、販賣人口等犯罪下容許通訊截取;但前提是經有權限的法官容許才可截取。
法案第3章是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如有義務保存通訊記錄,自完成通訊之日起計在澳門特區至少保存1年;義務並包括提供通訊記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等。
對於刑事警察機關有權要求電信營運商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通訊使用者資訊的條文與最初文本有較大修改,如違反第11條要求提交但無合理理由而延遲或拒絕,會構成行政違法;有權限當局再命令再不提交屬加重違令。違反第12條合作義務亦屬加重違令。違反保密義務的條文亦分為兩種規定,科處的刑幅有所不同。
本澳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