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2日下午續細審“信託法”新工作文本,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新文本建議委託人或受益人可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毋須再請求法院裁定;並加入因受託人過錯或不履行職責導致信託財產受損時,受託人須先賠償才能獲得報酬,此乃參照比較法,做法較適當。
陳澤武表示,新工作文本共四十一條條文,審議進度理想,委員們在昨今兩日完成新文本首三十條條文的審議,周四將加開會議,並於下周約見政府代表進一步討論,預料下個立法會期復會後能簽署意見書。
陳澤武介紹新文本的修改內容,指在“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條文,新增“委託人可因受益人的忘恩而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即委託人可因子女的忘恩或不聽話,減少他的信託利益,毋須再徵得該名子女的同意。認為新文本較合理及具操作性。
最初文本建議受託人須無私行事,不得把一名或多名受益人的利益置於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之上,簡言之,要按受益人人數平分利益,不得分多或分少。新文本新增“但受益人書面同意或設立文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內容,即日後可按信託文件安排受益人的利益,亦可應受益人請求減少其分配的利益。
本澳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