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審補習社業務法 倡收緊從業者資格

  【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正審議的《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政府新文本調整了適用範圍,家庭式上門補習不受規管,又收緊了工作人員資格。
  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開會。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原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的適用範圍,現政府汲納了議員和社會意見,不以五人劃界線,且訂出“由學校提供的教學輔助服務”、“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兩種除外情況。後者指由家長組織和提供場所,不對外招生,且參與人數不多於四人,或學生全數常居於同一場所的教學輔助活動。
  所聘用的中心工作人員的適當資格亦有調整,除有學歷要求,亦要未曾犯下某些罪行,包括販毒、吸毒、家暴、傷人、性侵罪行。為更明確規範和學生安全有關的各類刑事違反,新文本刪去“因其他犯罪被確定裁判判決三年或以上徒刑者”的條款,並規定有起訴批示或同等效力批示指有跡象顯示曾故意作出上述犯罪者(亦即未有確定判決,但已被控上述罪行者),不論可科處的抽象刑罰如何,都會視為不符合適當資格。
  李靜儀指出,政府解釋審判過程較長,如已有明顯跡象故意犯罪,可能會對學生安全造成威脅,都視為不符合適當資格。此外,即使行為紙上不轉錄有關判決,或已依法恢復權利者也不合資格。將來工作人員要提交刑事記錄證明書、證明身心健康的醫生證明,以及聲明書(曾在外地工作或居住者,要聲明無相關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