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禁止電子煙製造、流通及出入境的《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昨早在立法會一常會完成細則性審議及簽署意見書,將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新修改文本明確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法案主要建議禁止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電子煙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包括禁止攜帶該等產品出境和入境澳門。
李靜儀表示,控煙法修訂案對電子煙的規管,同樣適用於加熱煙;法律生效後,電子煙禁止攜帶出入境、網上銷售及郵遞,但容許現有小量存貨的居民自用,直至逐步消耗殆盡。
李靜儀引述政府在意見書解釋,由於使用電子煙的居民可能仍有一些存貨,故建議給予時間讓居民消耗,目前先禁止攜帶出入境,並會透過持續教育鼓勵居民戒煙。政府強調循序漸進加強控煙工作,會持續監察電子煙使用率,以便適時調整有關規定。
政府並稱,本澳早已禁止銷售電子煙,相信基本不會有儲藏或倉儲大量電子煙的情況,雖然管有電子煙並不違法,但執法過程倘發現大量倉儲的情況,執法部門會跟進是否涉及其他違法行為,如售賣電子煙等,個人有小量存貨供自用並不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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