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澳青聯監事長何嘉倫表示,針對以非暴力方式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我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並不鮮見。例如《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又如,《西班牙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以暴力或威脅侵入部長會議或某自治區政府會議所在設施者,或以脅迫或各種手段阻礙中央政府或某自治區政府的成員自由參加有關會議,如不按其他更嚴重犯罪論處者,處兩年至四年徒刑。
就此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何嘉倫認同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行為不限於暴力手段,能夠彌補原有罪名在構成要件及其保護法益方面的缺陷,能夠體現總體國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的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