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教公校教師 評核制度將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為配合第42021號法律修改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訂定公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的方法、適用範圍和評核程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因應教師的工作性質,由公共部門領導指定的「評核委員會」對以授課工作為主的教師進行評核,並由指定的「評核人」對校長、副校長、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等進行評核。
  在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因應工作性質及職務內容分別從「專業精神」、「學校統籌、協調、監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及「學生支援」四個範疇進行評核。
  此外,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設立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就送交委員會的評核卷宗發表意見,委員會由部門及學校的代表、被評核人的代表組成,雙方代表人數相等。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以及教師的工作表現評分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及核准。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教青局局長龔志明表示,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將涉及約500名公校教師。
  針對以授課為主的前線教師,將由公共部門領導指定的3人或5人組成「評核委員會」開展評核;針對校長、副校長、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等則由指定的「評核人」進行評核。他稱,校長、副校長或由教青局相關範疇人員作為評核人,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或由校長作為評核人。
  公校教師的評核亦適用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評核分數由1-5分,若評核分數不理想,將需要再培訓,或有關法律法規設相應措施。
  當被評核人對評核結果有異議時,可請求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發表意見,當局希望評核能更公平公開。龔志明指,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初步構思由8人組成,分別是教育部門及校方代表4名、前線教學人員互選代表4名,人數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