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細審公企法 規範機關成員選任

李靜儀(左)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委員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主要關注如何避免選任機關成員時任人唯親,政府指未來主管部門會制定專門指引規範。
  李靜儀昨日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公共資本企業要設立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的監事會,委員會關注監事會的設置提出比《商法典》更高的要求,有監察企業守法、核查企業財務狀況、建立內部監察制度等六項職權,政府回應冀監事會能在事前、事中、事後介入,而非最後才參與工作。
  機關成員選任的規定方面,按政府參股情況,全資、控股和參股公司的要求不同。有委員關注擔任機關成員的職務要件,如何選賢能,避免任人唯親。政府指法案已列出基本要件,如具備良好公民品德、與履行職務相應的專業能力及工作經驗等。未來主管部門亦要就此制定專門指引,而主管部門的監督實體是行政長官。
  委員會關注機關成員的迴避制度沒有完全跟現行13/92/M法令而制定,該23條只規範需要司法訴訟中迴避,政府解釋現法令中由免職起計三年內不可被選任於同一公司或特許分包公司或附屬公司,但免職可能基於個人、非犯錯等原因,條文亦無指明情況,如統一不能被委任,則限制人才吸納,政府現在法案其他條文以不同方式規範,包括企業本身要制定迴避利益衝突制度,第26條評核結果後的處理。
  對於行政長官或司長級人員被委派機關成員的迴避,政府指出在第22/2009號法律,已有官員的離任後過冷河制度,故不在法案中重複。
  另外,李靜儀引述政府稱,涉及重大融資、投資、取得出售的資產,或設立其他公司或附屬企業等是列入公資企業的重大營運事項,法案亦有訂明重大營運事項的決策、執行管理和職權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