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定義清晰 黃:勿憂誤觸法網

特區政府舉行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運輸工務界別專場)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行國安法第五條中有「國家機密」的定義,即將立法的「保密法」亦將規定何謂國家秘密,相關定義清晰,社會各界毋須擔心誤觸國安法。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運輸工務界別專場,昨日下午三時在中葡平台綜合體舉行,逾二百人出席。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致詞表示,維護國安不僅是特區的憲制責任,也是包括澳門居民在內全中國人民的法定責任,因此,維護國安法的完善十分需要社會各界以及全體居民的關心,積極參與推動。基於此,特區政府決定就修改國安法由今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展開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希望廣泛聽取意見及建議,凝聚最大社會共識,訂出修法方案,爭取早日啟動修法程序。
  有與會的律師希望完善現行國安法的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條文的表述。黃少澤回應表示,修改維護國安法建議將現行國安法的「國家機密」提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並將該罪名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有關表述方式與國家及「港區國安法」字眼統一。
  建築機械工程商會理事長蕭東文表示,業界因工作關係,會接觸到圖則文件等資訊,關心到竊取國家機密有否指引,避免業界誤觸法網。黃少澤首先感謝建築機械工程商會對特區政府在民防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尤其在風災「天鴿」「山竹」發生後,出動大型機械設備協助道路清障,讓社會盡快恢復秩序。他稱,應對颱風屬於社會安全一部分,社會安全則是國家安全十六個領域之一,做好這些領域的安全是社會的責任及義務。感謝所有支持特區民防工作的機構、社團。
  至於業界關心的在工作時接觸到的文件,會否涉及國家秘密。黃少澤表示,國家秘密一定與國家安全有關,現行國安法第五條中也有「國家機密」的定義,這個定義是由傳統安全進行定義,有關定義也因應總體國家安全觀作出改變。今年特區政府有「保密法」的立法計劃,行政法務範疇會將有關法案提交行政會及立法會審議。「保密法」將規定何謂國家秘密,認為業界毋須擔心。此外,現時國安法的第五條都有相關規定,條文指「如有需要,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相關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已經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證明文件。」
  他稱,因此,要證明有關文件是否國家秘密,可通過兩個途徑求證,一是定義,二是通過中央獲得相關證明。「澳門司法機關、執法部門話係(國家秘密),中央話唔係,都唔係(國家秘密)」。他認為關於國家秘密定義清晰,毋須擔心。但屬於職業秘密仍要保密。
  有與會建築師憂慮,若在舉辦全球性的建築藝術展覽時,是否需要增設相關條款以免發生不必要誤會。黃少澤重申罪刑法定原則,若是無意侵害國家安全一般是不會被處罰,但若有人因職務有義務保管好國家秘密卻因疏忽大意無保管好,這則有可能涉及過失犯罪。
  黃少澤表示,今次修訂國安法的方向一切都是圍繞國家安全,若與國家安全無關如文化藝術,這是作品完全自由發揮。但若相關作品是想通過文化潛移默化改變人的思維,改變人對民族的認同和貶低民族的精神支柱,又或相關作品損害了國家的標誌如國旗、國徽等,而不是表達作品的文化理念,這是有規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