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受益人忘恩 委託人可以廢止信託

陳澤武(左)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簽署「信託法」意見書,將排期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雖然暫時未考慮訂定公益信託的法律,但立法方向並不妨礙有公益信託,現時法案並未細分信託種類,只要信託的目的合法及可以確定受益人的範圍,其實什麼信託都能做。又指若未來有需要或出現較多公益信託個案亦都會考慮立法。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介紹最終文本的修訂,指法案建議擴大委託人的權利,包括新增委託人有權因受益人忘恩而變更受益人或信託受益權,甚至廢止信託。而受託人(金融機構)亦可按一般規定,就廢止信託而遭受損失而請求補償。
  受託人可按設立文件(如信託合同)收取報酬,但若因受託人的過錯未履行職責,而造成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損失,則受託人需先彌補損失才能請求報酬。
  為防止受益人「夾埋」取消信託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法案建議新增「若所有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或忘恩而導致信託消滅,則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