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區際司法協助,譜寫澳門「一國兩制」實踐新篇章

  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主張推進澳門與深合區司法法律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工作,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不應長期缺位」。岑浩輝指出,澳門正處在轉型發展的重要機遇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新階段。要堅定「一國兩制」信心,攻堅克難、勇毅前行,不斷譜寫「一國兩制」實踐新篇章,就必須以開闊的視野、創新的思維直面各種問題和挑戰,以達至「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的目標。

區際司法協助不可避免
  自1997年7月1日以後,中國將逐步成為一個總體的單一制的包括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在內的多法域國家,即出現「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為了妥善處理一國內跨地區之間的訴訟案件,維護祖國大陸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正常民事、經濟交往,相互之間進行司法委託的協助是不可避免的,而一方司法機關代另一方司法機關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就構成了今後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
  區際司法協助是相對國際司法協助而言的,關於國際司法協助的概念、迄今尚無統一的認識,但一般是「指一國法院應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為進行某些訴訟行為,如送達司法檔、傳詢證人、搜集證據以及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等。而本文所謂區際司法協助(intereg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則是指同一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之間在司法領域內的合作與互助,即某些地區的司法機關應另一地區司法機關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司法行為,如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以及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等。
  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形成的歷史原因,現行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國家結構形式和文化背景等與其他複合法域國家有許多不同。就其區際司法協助的性質而言,香港、澳門和臺灣各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司法的協助具有平等性的特點;但中國大陸與三個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區際司法協助卻不是平等法域間的司法協助。一方面,香港、澳門和臺灣將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尤其是享有相當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終審權,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各特別行政區的上訴法院、故不能通過審理上訴案件、發表司法意見等方式來協助解決區際法律衝突和調處司法協助的矛盾;而另一方面。儘管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但終究只是中國的一個非主權地區,它們所制定的法律屬地方性法規的範疇,它們的立法權只能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通過的基本法中的授權,特別行政區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能與全國法律中體現的整體國家意志和利益相違背。因此,雖然中國大陸的法律與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在調整民事、商事和刑事法律關係的某些規範及其適用效力上具有平等性的一面,但二者在地位與本質上決不能安全平起平坐。決不能像其他複合法域國家一樣把我國內地的法域與特別行政區的法域視為平等的法域。
  由上可知,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的性質是根據「一國兩制」原則而產生的,具體表現為中央法域與地方法域之間的不完全平等性的法域關係。以及地方法域與地方法之間的平等性的法域關係相互交織在一起的紛繁複雜的司法協助。其中,以中央法域與地方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關係為主,以地方法域與地方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關係作為重要的補充。

民事司法協助澳門居領先地位
  岑浩輝表示,須大力推進司法協助。推進區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不但是當下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外部環境以及港澳特區加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必然要求,而且與澳門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憲制地位和落實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相一致。
  《澳門基本法》第9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構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該規定在實踐中不斷具體化、體制化,推動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達致更為深入的程度。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及調取證據的安排》後,兩地又分別於2006年和2007年達成了《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和《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這些安排的簽署和實施,不僅使《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得以具體落實,密切了澳門和內地的司法合作和聯繫,豐富完善了澳門回歸後的法律制度,而且使澳門在兩岸四地區際司法合作與互動方面居於領先的地位。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查取證的安排》,內地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民事勞工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該規定與香港不同,香港地區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之間的文書送達是單向性的,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送達。)司法文書的範圍比香港更為廣泛,還包括認諾書、和解書、財產目錄、財產分割表、和解建議書、債權人建議書、法庭許可令狀、判決書、合意庭裁判書、送達證明書以及其他司法文書和所附相關檔等更多內容。
  根據2006年《內地與澳門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其涵蓋的範圍比較全面。從地域範圍來講,適用於內地與澳門之間的民商事案件。從對象範圍上來看,適用的範圍為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也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但只適用於該《安排》生效後的案件。在該《安排》生效後,澳門法院已處理了一些具體的案件,不僅展現出該《安排》實際付諸實施的效果,而且更以司法實踐深化了對該《安排》的理解與適用。
  2007年出臺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是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其後,與該《安排》相配套的補充協議的相繼簽署,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和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內,有力地促進了兩地貨物貿易、投資和服務貿易的發展,加快了彼此間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進程。

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從警務開始
  岑浩輝稱,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應該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規範新時期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關的實體條件和程式等,填補回歸以來這一重要法律的空白,使司法機關及執法部門在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有法可依。同時盡快啟動與內地和香港就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開展談判和磋商,重點解決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和調查取證、逃犯移交、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被判刑人移交等問題。
  岑浩輝指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打擊跨境犯罪,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公私法人和廣大居民合法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不應長期缺位。
  區域刑事司法協助是在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就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證據的調查與取證、逃犯的移交、刑事訴訟的移送管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各類刑事司法事務,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合作的活動。其中,證據的調查與取證、逃犯的移交、刑事訴訟的移送管轄等均屬於警務活動的範疇,可以說,警務方面的有效合作是區域刑事司法合作能否成功的關鍵,因此區域刑事司法合作應先從區域警務合作開始。
  港澳的回歸、三地經濟聯繫的進一步緊密以及犯罪區域化的存在是進行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的客觀條件。構建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刑事司法協助體系,特別是警察機關的積極合作,避開區域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差異所帶來的障礙,共同採取有力措施預防和懲治犯罪,才能在最大限度內遏制犯罪,保障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的發展。港澳回歸後,三地警方聯手偵破了不少跨區域犯罪案件,三地警務合作有了良好的開端,但遺憾的是這些合作都僅僅是通過個案協助、高層協調、行政默契的合作方法來處理,這一途徑週期長、投入大、效率底,難以及時有效地對付當今各種形式的新型犯罪和犯罪組織。
  根據實際情況以及警察工作的專有性和複雜性,警務合作的最佳模式應該是「部門協作模式」,即由內地公安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在廣泛深入磋商的基礎上就警務合作的範圍、程式、條件、費用、限制、協助遣返、合作的生效與終止等問題作出原則性的安排,涉及的具體問題則在「安排」規定的「框架」內由具體執行機構加以協商。
  有關警務合作的安排應該以如下原則為指導:第一,「一國兩制」原則。「一國兩制」是統攬區域警務合作的指導思想。第二,平等協商、直接合作原則。所謂平等是指一國兩制下的不同法域間各自獨立,地位平等、互不替代、互不從屬,遇有意見分歧時,應通過協商消除歧見,取得共識加以解決,而不是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所謂直接合作,即三地間應尊重彼此的社會和法律制度,建立相互尊重和積極合作的機制,在個案的具體協助中由警務機關直接合作,不需要經過任何仲介或其它的政府機構,減少非「警務行為」,通過切實、直接而有效的警務互助行動來增進相互間的共識和信任,逐步實現區域警務協助活動的常態化。第三,注重程式和程式合作原則。在三地實體法差異較大、短期內又無法改變的情況下,避開實體爭議,更加注重程式和程式合作。在涉及具體案件的程式方面諸如訴訟時效、證據的法定種類以及獲取證據的合法方式等,應尊重和適用各自的程式;同時,對於警務合作的一些程式上的要求,應儘量加強溝通與協調。第四,及時有效原則。刑事訴訟目的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打擊和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警察機關的偵查活動是追究犯罪的首要環節,只有及時高效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而實踐中往往有些犯罪分子利用三地的地緣和法域流竄作案、逃避打擊,或者是某些社會黑惡勢力密謀策劃、突擊實施、迅速逃匿,對此,警察機關的偵查活動必須採取快速反應、以快制快的策略,用最簡捷的聯絡手段和最快速的協助方式來控制嫌疑人及其贓款贓物。因此,三地間必須簡便高效地處理警務合作問題,貫徹及時有效原則,使犯罪分子不能規避法律、逍遙法外。

(陳觀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