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早前再司法年度會議上提出,要著力推進法律制度的完善與改革,根據澳門回歸二十多年來社會經濟發展變革的實際情況,認真審視各種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麵臨的挑戰,大膽創新,敢於借鑒那些在其他法律體制中得到有效實施、並代表最新發展趨勢的新制度,及時將它們引進到澳門的法律體系中。他建議,在民事司法協助方面推進澳門與深合區司法法律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建立完善高效的跨境商事審判、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推進資訊技術與法治建設融合發展。
訴源治理緩解「案多人少」
岑浩輝亦公佈過去一個司法年度的案件審理情況,三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一萬六千六百九十宗,比上年度下降約一成,已是連續六年受案數下降。審結各類案件一萬六千多宗,未審結案件約一萬一千七百○一宗。雖然新冠疫情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尤其是對初級法院的庭審帶來比較大的影響,整體案件庭審排期還較上一司法年度有了相當程度的改善。
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談及疫情對社會的影響,去年註冊律師人數減少約百分之十,當中並不包括仍在公會註冊但已離澳的律師。法院活動亦受到經濟放緩的影響,各審級受理的案件總數減少了約百分之十,待決案件則增加百分之五點六至一萬一千七百○一宗。「司法工作仍然緩慢而拖延」。他稱,目前有民事訴訟程式的審判聽證已經被排期至明年的最後一個季度,有刑事訴訟程式被排期至數月之後。
就世界範圍來看,實現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良性互動的國家,較為理想的模型是「金字塔」式。但本澳現行糾紛裁決機制在體系運行上,過分強調了法院化解糾紛的工具性功能,弱化了其通過審判宣示和發揮其在法治進程中應有的更高層次的規制和引導功能,導致糾紛裁決系統層次單薄和糾紛流向引導的制度性不平衡,現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呈現出「倒金字塔」式,大量本不應進入法院的矛盾糾紛成為訴訟案件。一方面,法院未決劇增,法院已不堪重負。與此同時,法院法官人數增加極少,案多人少」的窘境明顯。另一方面,傳統意義上宣導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不同程度出現制度失靈,甚至局部出現了公民自治化解啟動難、社會組織化解推動難、行政化解落實難、仲裁等准司法化解功能發揮難、訴訟內法定便捷程式實施難、法院宣導多元化解機制呼應難的尷尬局面。因此,法院案件「消化不良」與大量糾紛「流不出去」的衝突已成為當前不容忽視的嚴重問題,不僅影響了審判品質、司法公信及法官的身心健康,更容易導致特區社會治理的效果和效率受損。
效率,也稱效益,是指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小的資源消耗獲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多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毫無疑問,公正是司法的本質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價值。但是,在複雜的現實生活中,司法如果不考慮效率和效益,公正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實現,正如西方人所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就必須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證。
發揮仲裁作用引進調解機制
岑浩輝及華年達都強調,迫切需要對澳門特區的司法機構與大灣區尤其是深度合作區的同類機構間的關係進行討論。還必須促進解決爭議的其他替代方法,例如調解和仲裁。
華年達認為,就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和融合,重點是發展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法。對此,澳門特區已經有新的「仲裁法」,相信亦會很快制訂調解的相關法律框架。該會更新了其機構仲裁中心的章程,並制訂充分開展其業務所需的相關規章,以便中心能隨時運作。此外,該會還與珠海國際仲裁院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合作,制訂相關協議,旨在促進澳門及葡語國家的仲裁國際仲裁發展。同時,該會積極與外地的律師組織交流,增加彼此的聯繫。
澳門仲裁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葡萄牙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四卷對仲裁的專門規定。該法典自1963年1月1日起延伸適用於澳門。但是,一個客觀的實際情形是,從葡萄牙管治澳門至今,澳門始終並行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兩種法律文化因素——即中國和葡萄牙的。因此,隨著澳門社會的發展與時代的變遷,這種不加任何修飾的法律移植日漸凸顯出對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力不從心——澳門地區在過去的30多年裡一直未有民商事仲裁的案例和仲裁機構即是一個明證。
雖然澳門政府在回歸前後分別設立了四個仲裁中心,並在經費上有所資助,但是將爭議交由仲裁處理的個案仍然不多。其中消費者委員會的自願仲裁中心處理了一些案件,但是數量相當有限。另外,澳門世界貿易中心的自願仲裁中心也開始接到了一些案件的申請。
近年來澳門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本地與外地來的投資均非常的活躍。在商業活動增加的前提下,法律爭議增加自然是不可避免的。可是,又由於澳門法院的負荷非常大,而且訴訟程式為保障各方必然有一定的複雜性,所以對案件的審理必然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因此,通過傳統的訴訟途徑解決爭端不一定能符合民商領域的當事人希望快捷地解決爭議的利益。這是仲裁制度發展的機遇。
相當於仲裁,引進調解制度對於訴源治理的作用更大。調解制度在內地司法體系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法律根植於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範圍內,對特定社會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出的特定要求產生反映」。傳統的調解制度與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儒家思想以重義輕利為價值導向,認為「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由此人們更多地選擇調解來解決糾紛,從而形成了頗具特色的解紛機制和解紛文化。儒家思想蔑視並摒棄人的權利,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文化對於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促進社會關係的穩定發展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在當今社會,和合文化在處理國內各種社會關係以及國際關係時仍扮演著重要角色。民事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原則與制度之一,它能夠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糾紛,修復因訴訟而受損的人際關係,使訴訟成為令原、被告都滿意的雙贏官司。不僅有利於促進人際和睦,社會和諧,而且也有利於自願執行,因而成為目前我國各地法院運用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
按照現行法律,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
其中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由於是在訴訟中進行的,也稱為「訴訟調解」或「訴訟上的調解」。當前,人民法院對家事糾紛、小額債務、交通事故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徵求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廣泛開展訴前調解。2020年,人民法院訴前調解成功案件424萬件,同比增加191%。訴前調解工作也是近年來人民法院的一項重點工作。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共入駐調解組織5.8萬個,調解員22.8萬人,調解案件873.8萬件,同比增長36.94%,月均調解75.9萬件。其中,訴前調解成功468.1萬件,同比增長53.12%。現在,平均每個工作日有4.26萬件糾紛在平臺進行調解,每分鐘就有47件成功調解在訴前。而進入訴訟之後的訴訟調解案件數量,也佔6成左右。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法治化
矛盾糾紛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其發生與解決均有內在規律。為維護社會結構穩定和秩序正常,社會治理體系中構建了多樣化的解決機制,將不同的矛盾糾紛導入不同的管道予以化解,避免因某一管道失靈導致的系統性故障造成其他解決管道的擁堵。司法裁決因其在糾紛體系中的終局地位而被社會大眾青睞,「司法最後防線論」造成人們對訴訟機制的迷信,泛化了司法審判在糾紛化解中的適用。法治化、規範化、實質化的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改革,對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切實提升特區社會治理能力,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制度中的問題大多都是人的因素造成的。可以說,從矛盾多元化解主導者到各糾紛化解主體,再到糾紛當事人和社會民眾,其理念、態度和意願都影響和制約著該機制的良性運行。
就澳門來說,首先,整合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些糾紛化解方式在法律法規中有零散規定,但根據調研情況應當對部分條文進行調整修改。(1)調整相關特殊程式、簡易程式的制度設計。如小額訴訟程式,改變現有民訴法以案件標的額為核心認定標準的模式,增設當事人糾紛解決程式選擇適用權等。(2)推進刑事速裁程式、訴辯交易等。
其次,多元化解機制從形成、完善到最終發揮實效,需要包括司法、行政和其他社會多元解紛主體之間通力配合、相互協作、共同推動。
總的來說,法律在設計多元化解機制上要考慮層次性、可選擇性,引導當事人作出理性、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同時,還需要通過制度安排,規範律師代理制度,引導律師、法律工作者在法治軌道上幫助當事人化解矛盾、保障權益。在糾紛解決體系中,訴訟對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有波及效力,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對訴訟則有向心效應。通過多層次、多方面、多角度的努力,形成以司法審判為核心,行政機關及仲裁等准司法性糾紛解決機制為中堅,公益性糾紛解決機制和市場化糾紛解決機制為補充,各解紛機構之間良性溝通互動的模式,充分調動各種解紛力量,也為當事人提供可供選擇的解紛方式。當然,上述的諸多努力不僅僅在於緩解法院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有增無減的「案多人少」壓力,更主要目標在於通過將整個社會化解糾紛的主體進行系統功能定位,實現各主體之間各司其職,分工配合,各種糾紛化解方式良性互動的糾紛化解局面。這樣的局面,應當是立法供給、頂層設計、法院保障、政府策應以及社會參與「齊心協力」的局面,最終形成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法治化、規範化和實質化」的理想局面。
(陳觀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