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議畢都更法設定重建業權比例

陳澤武(左)

  【本報訊】二常會昨簽署《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將排期提交大會審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最關鍵是設定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業權百分比,該比例與最初行政會公佈的一致。
  陳澤武會後總結時表示,舊樓重建分為幾個部分:一是收集重建意向,由於重建非強制性,因此取消了最初文本建議的“由已註冊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編製重建草案”的條文,即任何有意推動重建的業權人,均可收集其他業權人的重建意向,但討論時需有重建草案及重建負擔。
  二是設定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業權百分比,即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樓宇,最低重建業權比例為八成五;樓齡滿四十年,最低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屬於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樓宇而被命令拆卸的,最低百分比為百分之六十。
  三是重建協議及委任合同,須以公證書方式訂定,可授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執行重建所需的各種行為,毋須像以往需先把業權轉移他人、重建完成後再取回業權。陳澤武稱,這是一個新制度,政府冀促進舊區重建。
  四是強制參與重建程序及執行重建協議爭議的必要仲裁。當達到最低重建業權百分比,可強制其他不贊成的小業主進行必要仲裁。倘重建協議出現紛爭,亦可通過必要仲裁解決。五是重建舊樓可豁免印花稅和公證及登記手續,以鼓勵更多舊樓重建。
  另外,法案並建議,除因政府城市規劃原因外,當重建樓宇的用途改變,如因住宅改變為商業,須取得百分百的業權人同意,以保護小業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