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輔助生殖技術法案助不孕不育兼顧倫理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及衛生局局長羅奕龍

  【本報訊】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衛生局局長羅奕龍介紹,2018年澳門因不育不孕就診的數字為139人,至2021年為311人,呈上升趨勢。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可有效幫助該類人群解決問題,而為完善對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範、監督和處罰制度,確保有關技術在符合醫學標準、倫理原則,及法律規範下謹慎且安全地應用,特區政府制定《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訂定被診斷為不育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為治療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子女的嚴重疾病、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的情況,可使用法規規定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並訂定了相關技術的使用原則及規範。同時,禁止代孕,禁止捐贈胚胎,禁止利用無性繁殖技術複製人類,亦不得用於改變或選擇胎兒非醫療目的的某些特徵等。
  二、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須預先獲衛生局局長許可,且僅可在指定的配備急救和產科的設備設施的公共或私立醫院進行。衛生局具職權對提供有關技術的單位進行稽核及監察。
  三、處罰制度。對未經許可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非受益人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對違反有關無性繁殖、特徵的改變或選擇、代孕等規定,以及製造及不當使用胚胎、未經同意收集及使用配子、違反保密義務或機密性、購買或出售生物物質等犯罪行為,法案規範相關刑事責任。此外,行政處罰方面,在不符合法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或在不遵守衛生局發出的技術指引下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在科罰款(自然人的上限為八萬澳門元,法人的上限則為12萬)的同時,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三個月至兩年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及封閉場所的附加處罰。
  四、關於登記、保存及銷毀個人資料的規則。法案訂定關於醫學輔助生殖的資料在臨床使用結束後,須在醫學輔助生殖單位保存三十年。
  另外,羅奕龍表示,非夫妻或事實婚姻人士亦可進行凍卵技術,但符合《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的對象才可到仁伯爵綜合醫院及鏡湖醫院,進行人工、體外受精及胚胎轉移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