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關公佈「澳車北上」監管辦法

  【本報訊】據微信公眾號「拱關微發佈」消息,拱北海關27日發佈公告稱,《拱北海關關於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監管辦法(試行)》經海關總署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該《辦法》共五章十八條,包括總則、海關備案、海關監管、法律責任、附則等,規範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的海關監管。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規範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的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國函〔2022〕1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澳門機動車(以下簡稱「車輛」),是指根據《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辦法》規定,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經內地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暫時入出內地的澳門籍非營運小型載客車輛。
  第三條 車輛入出內地期間,具備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海關監管屬性,海關按規定免予收取擔保。在車輛本身不用於營運等商業目的的前提下,海關暫免徵收進口稅款。
  第四條 車輛所有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車輛及駕駛員負有審慎、規範管理的義務,有責任確保車輛符合海關監管要求,有責任確保車輛在內地停留期間遵守海關監管規定,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負責辦理車輛備案、車輛違規滯留內地接受海關處罰、車輛在內地滅失接受海關處理、提交相關許可證件、繳納稅款等海關手續。

第二章 海關備案
  第五條 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車輛進入內地前,憑內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海關辦理車輛備案登記手續。海關備案登記有效期與內地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可以依託科技手段,通過配套信息化管理系統,接收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傳輸的車輛准入批准數據、機動車檢驗數據等,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上受理和辦理。
  海關備案登記手續辦結後,車輛方可暫時入出內地。
  第六條 車輛本身或其所有權、機動車牌證等需要變更、登出的,車輛所有人應在向內地政府主管部門申辦相關手續前,將車輛駛離內地、返回澳門。
  內地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上述變更或註銷後,車輛所有人應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海關辦理相應的備案變更或註銷手續。
  車輛所有人辦結海關備案變更手續後,車輛方可再次入出內地。

第三章 海關監管
  第七條 車輛應當在海關備案登記有效期內,經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通行的口岸入出內地,並在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行駛範圍內行駛。
  第八條 車輛在入出內地時,駕駛員及車載乘客應當按海關要求如實申報及辦理相關手續,接受海關檢疫、監管和檢查。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車輛進出口岸時,經海關卡口通道驗放視同車輛所有人以車輛備案數據及通關時間作為要素將車輛作為暫時進出境貨物向海關申報,無需就車輛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但存在違反規定超期未複出境等特殊情況需要徵稅時,應當按海關要求辦理納稅手續。
  第九條 海關對駕駛員、車載乘客、車輛及攜運物實施檢疫、檢查時,駕駛員及車載乘客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海關要求為有關檢查提供便利條件,開啟車門,負責搬移、開拆、重裝車上的攜運物。
  第十條 車輛入出內地時,不得載運進出口貨物,車輛備用物料以保障車輛本次入出內地行駛必需為限。
  駕駛員及車載乘客攜帶的物品,海關按照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關管理規定實施檢疫、監管。駕駛員及車載乘客不得為其他人員托帶物品入出內地。
  車輛攜運物不屬於本條第一款備用物料、第二款行李物品的,由海關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車輛進入內地後,應當遵守內地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停留期限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返回澳門。
  車輛進入內地後違反規定停留超過6個月仍未複出境的,海關依法徵稅。
  第十二條 車輛進入內地後,不得在境內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車輛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澳門。
  因車輛受損原因無法原狀返回澳門的,海關驗核有關情況後,車輛應返回澳門;因受損不能正常行駛的,車輛須拖吊返回澳門。
  第十三條 車輛在內地發生滅失或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可憑事發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辦理註銷車輛備案等手續。
  (二)被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海關可憑有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註銷車輛備案等手續。
  (三)在內地因盜搶、丟失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滅失的,海關驗核案發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實車輛丟失事實的文件,予以免驗汽車自動進口許可證,徵收相關進口稅款並辦結海關手續後,不再簽發汽車用《貨物進口證明書》。如向海關虛假申報滅失情況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海關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拒絕繳納有關罰款、稅款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受處罰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繳清罰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依法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十五條 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且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後續處理的情形,海關通過部門協作工作機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對內地政府主管部門向海關通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有違反《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情形的,海關結合風險分析強化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的管理,以及在《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辦法》規定之外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的管理,另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海關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拱北海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