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審未成年人控酒法 酒精廣告需三語標警

李靜儀(左)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未成年人控酒法」,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政府將修改「廣告法」,但非大修,將要求酒精廣告需以中、葡、英三語標明警語,如「過量飲酒危害健康」「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及提供酒精飲料」等。
  「未成年人控酒法」建議禁止在公眾地方及向公眾開放的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李靜儀表示,倘親屬首次涉嫌違反該項規定,在禁止場所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可不予控訴;但第二次違反規定,最高可被處罰一千五百元至兩萬元。商業場所首次違反該項規定,最高可處兩萬元罰款。政府解釋,考慮到親屬可能不小心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因此首次違反規定時給予不予控訴的機會。
  法案並建議,如衛生局發現未成年人在公眾地方及向公眾開放地方飲酒,須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的實體,亦會通知其就讀學校,以便提醒有害飲酒對身體健康的危害,及告誡未成年人須符合本法律規定。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由於學生比較願意聽老師的解說、教導,因此除通知家長,亦會通知學校,冀通過各種形式提醒學生飲酒的危害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