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2-1024x655.jpg)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9日上午首次內部會議討論「夾屋法」法案。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三常會委員較關注夾心房屋與整體房策之間的關係,亦關注到應否定期就本澳房屋情況進行研究及調查,有機地組織本澳整體房策。
黃顯輝、梁孫旭指出,會上亦討論到第一至第十一條條文,當中委員較關注的是法案的「目的」,並與現時「經屋法」作比較,發現無論是「經屋法」抑或「社屋法」,就相關居民作出定義,如「經屋法」定義提及是為協助處於特別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居民;「社屋法」則是針對經濟狀況薄弱的居民;但「夾屋法」則僅提及是協助特區居民。三常會認為「夾屋法」的「目的」條文中未有訂下一個定義,冀政府說明。
「單位的用途」條文方面,「夾屋法」與「經屋法」條文一致,但有委員質疑為何兩法條文完全一致?因為經屋有別於夾屋,而夾屋是私樓,委員認同夾屋十六年禁售期內用作自住,不能出租或有償予其他人使用,但關注為何只局限於業主及其家團自住,而不能包括家團的其他親人?或為何不包括業主的朋友?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到申請人為何設有年齡下限,亦對申請人的身處澳門日子的條件規定抱有疑問,當中要求申請人一年身處澳門一百八十三日的內容,是否包括深合區甚至是大灣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