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舉制度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透過新聞局發出採訪通知,將於今日上午十一時在法務局多功能會議廳舉行「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此顯示,澳門特區為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確定的澳門特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爲主體的「澳人治澳」及「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全面落實貫徹,切實提高澳門特區治理效能,保障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的工作,已經正式啟動。而且,按照「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的原理,在擬制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法律草案之前,將進行公開諮詢,徵集全社會的意見和建議。
  這項決策,有點類似在為維護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立法後,澳門特區也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那樣,也是在香港特區完善選舉制度並付諸實施,取得成功經驗後,澳門特區也予以跟進那樣。但也同樣具有一個重大的特徵,就是香港特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當時香港特區本身不具備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而由全國人大決定授權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但澳門特區卻仍然是按照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規定,在已經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基礎上,按照習近平主席「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原理及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自行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而在完善選舉制度方面,香港特區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授權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然後由香港特區根據此規定,修改特區的選舉法律,而在澳門,還是由澳門特區自行修訂選舉法律制度。
  也就是說,澳門特區這次完善選舉制度的工作,仍然是在特區「高度自治」的層面內進行,亦即仍然是按照二零一二年「政制發展」成果的主要結晶——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決定的基礎上,修改澳門特區的兩個選舉法律,而無需再次經過「五部曲」的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這就凸顯了澳門選舉制度的穩定性及可持續性,及澳門特區現行的選舉制度基本上符合「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契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而且也折射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零一九年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是非常正確的及管用的,可以繼續有效,並成為澳門特區今次修訂兩個選舉法律的憲制性法律依據。由此看來,二零一二年「政制發展」的成果,還將會繼續享用一段不短的時間。
  但這就並不等於澳門特區現行的兩個選舉法律,沒有任何瑕疵和缺陷。在中央對「愛國者治澳」原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況下,澳門特區也必須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雖然是無需再次啟動「五部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只是由澳門特區自行修法,但也需參照全國人大關於完善修改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區的相關精神及內容,進行修法。
  實際上,對應全國人大「決定」中,在無需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情況下,澳門特區現行兩個選舉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補強」的,就是設立澳門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幷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澳門特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澳門基本法》、《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澳門特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此前,澳門特區在修訂兩個選舉法時,有引進參選人必須填寫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保證書的機制,並在第七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DQ」了一些被確認為「不擁護」、「不效忠」者的參選資格。但嚴格來說,尚未能臻至完全的法制化,也沒有一個法定的審查參選者資格的機構,及明確列出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標準的「負面清單」。因此,必須趁著今次修法的機會,引進設立澳門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機制,負責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的審查確認的工作。
  既然如此,就是兩個選舉法律都必須修訂。而在《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附錄二《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只有修改《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律,筆者當時就指出,遺漏了修改《行政長官選舉制度》法律。在立法會選舉管委會完成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提交給行政長官時,筆者又以《兩個選舉法都應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為題分析指出,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不單止是應當反映在立法會選舉上,更應反映在行政長官選舉上。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及政治學的原理,行政長官既是澳門特區的「一把手」,也是澳門特區政府的「一把手」,是澳門特區政權機關中的最核心部分,因而應當更需要在行政長官的選舉過程中,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產生,也包括行政長官的選舉產生,貫徹「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只有在《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這兩部法律中,都引進了「愛國者治澳」的精神及具體操作辦法,才能算得上在澳門特區全面貫徹「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後來,筆者又提出,不但應當修訂《立法會選舉法》,也應當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引進同樣的保障機制,並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作為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機構。
  而從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發出的採訪通知看,特區政府將是同時進行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並開展公開諮詢工作,——儘管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並沒有被開列進《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附錄二《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因而可以說,特區政府是從善而流。
  現在看來,在時序上,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比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更形迫切。這是因為,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將於後年亦即二零二五年進行;而第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到二零二四年亦即明年的十二月十九日止,按照以往規律,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將在明年亦即二零二四年的九月間進行。倘此,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將在明年五月間進行。而要引進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機制,就必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如果是在《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才開列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項目,已是來不及。因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採訪通知的內容,是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排在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前面。這不單止是兩個選舉法的「性質定位」輕重的問題,也是時間先後的急緩程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