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互聯網社交工具清掃各種奧步礙選手段

  在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工作的多場公開諮詢會尤其是首場公眾諮詢會中,有不少出席發言者關注互聯網自媒體及社交工具會被利用來干擾民主選舉的問題。官方回應指出,如因自身原因或理由不投票或投白票不受罰,但利用互聯網鼓動他人不投票投廢票白票,和一直推動宣傳多投票參與選舉工作的原意相違背,和公民義務相違背,故今次提有關建議,相信對選舉有所推動,關鍵令選舉完善、更規範及合理。相信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若有人身處境外透過互聯網煽動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當局都有適當的工具處理。市民若是轉發煽動訊息,執法部門將會考慮當事人有否真正的煽動意圖。為提升選舉公平公正,參與度、投票率,對不法行為要有手段、措施作出禁止及相應處罰。
  在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強調及實施「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震懾之下,「不擁護」「不效忠」者尤其是「反中亂澳」勢力的氣焰被壓抑了下去,他們此前經常使用的各種擾亂澳門、破壞選舉的手段,包括進行上街遊行、發動「民間公投」等,都已銷聲匿跡。但仍然有潛流暗湧,他們手中仍然擁有一個干擾民主選舉的工具,那就是互聯網自媒體或社交平台。實際上,即使是在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制及執行機制之下,「鍵盤戰士」們仍然很活躍,運用「出口轉內銷」或轉發海外訊息,使用表情包等方式,諷刺及攻訐澳門特區現實社會。可以說,這是「反中亂澳」勢力的最後一個重要「陣地」,也將是他們在選舉中進行騷擾搗亂的重要工具。即使是通過了參選人資格審查者,也有可能會利用互聯網自媒體或社交工具進行「偷步」宣傳。
  實際上,澳門的地理環境特殊,鄰近珠海,在澳門市區到珠海,可能還快於到路環。在當今新媒體盛行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參選者利用珠海為競選基地,以逃避相關部門的查處,在珠海利用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搶在「競選宣傳期」之前,及在「冷靜期」以至投票日當日,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或是「告急」等內容。其實早就已經發生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媒體工具,進行提前「偷步」宣傳。實際上,就有一位演出過「雙重效忠」戲碼的現任議員所在的團體,提前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踩踏法律「紅線」的選舉宣傳,並曾有市民向選管會反映,選管會也曾發聲警告。由於是在非澳門司法管轄區發出,澳門特區各相關機構包括選舉管委會,廉政公署、檢察院、法院等,都將無法執行自己的法定權責,進行遏止,偵查及審判。因此,需要得到珠海相關部門的密切合作。這就將繼續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協商,再次提到相關部門的桌面上。這也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因為可能也會有參選團體在香港、台灣以操作微信朋友圈進行違規進行宣傳活動的可能。
  正因為互聯網及新媒體是激進青年最嫻熟使用的工具,因而在激進青年中,有不少人是迷戀於互聯網和新媒體的接收外部資訊的途徑,並以「轉載」台港或其他地區刊登的信息,「出口轉內銷」反饋回澳門。因此,在修改兩個「選舉法」時,有必要強化監管的條文規定,並尋求附近地區網管機構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遏止這種「偷步」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或在「冷靜期」以至投票日進行違規拉票的行為。
  還需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增補禁止在投票站外進行「出口民調」活動的內容。所謂「出口民調」,是指在選舉投票進行期間,在投票站出口的法定距離,訪問剛投票的人的投票意向的民意調查。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析及解讀選民的投票行為,並即時知道選舉形勢。本來,這種「出口民調」活動,過去只是由學術機構進行,以便根據蒐集到的資料進行學術研究。因而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學者會與學術組織合作進行票站調查,並分析有關數據。一般而言,票站調查的結果要在選舉結束後才可公布,以免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但在台灣地區,有參選人士利用「出口民調」的灰色地帶,在投票當日進行配票活動。亦即有參選者利用「出口民調」研判選情,並利用微信群組等新媒體工具進行催票和配票。這個方式同樣可以被某些參選團體利用作為「配票」之用。實際上,受到「改良漢狄比例法」的限制,有些團體是分拆為兩支甚至多個隊伍參選的。倘委託某些學術機構,或是乾脆親自出馬,利用在投票站外進行「出口民調」的方式,經過「大數據」統計後,得知其中一支隊伍的票數不足,就利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各種網絡社交媒體,進行「告急」,並呼籲其尚未投票的支持者「馳援」得票較少的團體。這樣的動作,是悖逆公正公平參選原則的,也應禁止,並由警方配備先進的檢測設備,及時予以偵破,並依法懲處。
  手機已經成為居民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他們在履行義務進行投票時,不可能將手機留在家中,因而在進入投票站時,也就自然而然地攜帶手機進站。而現代的智慧手機,都帶有拍照以至是錄象的功能。此前在投票站內禁止拍照,還只是為了維護投票站的嚴肅專嚴,但現在卻是涉及到賄選的問題。不排除有選民偷帶手機進入圈票處,在填圈選票上拍下自己所圈填的參選團體,以作為向該參選團體領取「賞金」的證據。由於是秘密圈填選票,並有布簾遮擋,只要不用閃光燈,就難以發覺。因此,為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反對賄選,應當嚴格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站。但為方便選民,宜在投票站門口,設置臨時保管處。
  禁止在投票站及附近一定距離內透露自己的投票取向,尤其是禁止攜帶選票離開投票站,這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為保障民主選舉的嚴厲規定,因而對這種破壞民主選舉的行為設定較重的懲罰量刑標準,不但是需要負上刑事責任,而且還要被遞奪此後參加民主選舉的政治權利。實際上,台灣地區的選舉法律制度就規定,不具選舉和被選舉權者,除了與澳門特區選舉法律相對應的被宣佈禁治產、精神錯亂,被確定剝奪政治權利者之外,凡被法院終審定讞,犯有外患罪和內亂罪、犯有貪汙罪、槍黑毒洗錢罪,及犯有破壞民主選舉罪的人,都不具選舉和被選舉權。而破壞民主選舉罪,包括「投票受賄罪」、「投票行賄罪」、「妨害投票罪」、「意圖漁利包攬賄選罪」等。凡是被法院終審定讞犯有此等罪行者,不管其刑罰輕重,均不具選舉和被選舉權。
  另外,外地政治人物來澳站臺助選問題。《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對此是完全空白,既未明示許可,又未明確禁止。應當明確規定,在競選活動過程中,各參選團體都不應邀請外地政團、個人來澳為其站臺助選,否則就不但是作出邀請的參選團體要遭受處罰,連來澳站臺助選的外地團體及個人也須受到處罰。還有,公務人員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職權,如其運用其職務或地位的影響力從事競選,必將有損於選舉的公平、公正。鄰近地區的選舉法,都嚴禁公務人員擔任候選人的助選員,或是為其站臺造勢,但《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在這方面也同樣是呈現空白,也應以「指引」方式,堵塞這個漏洞。還需明確不得攜帶選票出投票站,及不得在特定範圍內向他人透露的投票對象。在圈劃選票時及投票前,嚴禁「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