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仲裁發展促灣區法律融合

陳觀生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上月通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服務業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扶持辦法》通過一系列針對性的舉措,加快建設琴澳國際法務集聚區,為琴澳一體化發展提供法治支撐。粵港澳大灣區法律的發展和融合,重點是發展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法。對此,澳門特區已經有新的「仲裁法」,亦會很快制訂調解的相關法律框架。本澳法律界人士應積極與外地的律師組織交流,增加彼此的聯繫。以促進澳門及葡語國家的國際仲裁發展,來推動灣區法律融合。
  橫琴將吸引更多法務機構集聚
  上月《扶持辦法》正式印發,以扶持力度大、覆蓋範圍廣、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的14條舉措,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服務業向聚集、多元、高端發展,以高品質法治建設保障合作區高品質發展,為助力琴澳一體化提供強有力的法治支撐。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扶持辦法》是合作區揭牌以來首個綜合性法律服務業扶持政策。該辦法圍繞法律服務業的引進落戶、實質辦公到發展壯大、活動配套等環節提供全方位、全鏈條、系統性扶持,吸引更多優質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集聚、創新發展,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實質性運營,助力琴澳一體化法治建設,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法律事務對外開放水準。
  法律服務業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明確的鼓勵類產業之一。《扶持辦法》拿出「真金白銀」引聚國內外法律服務優勢資源,加速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聚集,推動法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制度體系系統集成,支援合作區構建體系化法律服務網路,形成多元化法律服務生態。
  值得本澳業界關注的是,《扶持辦法》聚焦港澳和國際元素、招大引強,形成特色鮮明的扶持機制,鼓勵境外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落戶發展,或設立代表機構。該辦法通過提供落戶獎勵、辦公用房租金補貼、非訴解決爭議機制支援、發展規模獎勵、高端法律服務獎勵、舉辦法律活動扶持等多種類型的扶持措施,不僅將法律服務機構「引進來」實質辦公,還「扶上馬、助發展」,支持其發展壯大。
  「落地即扶」是《扶持辦法》亮點之一。其中,公共法律服務機構落戶合作區可申請100萬元獎勵;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總所落戶合作區可申請200萬元獎勵。《扶持辦法》還針對港澳和國際法律服務機構單獨設立專項扶持措施。其中,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組建的兩地或者三地聯營律師事務所落戶合作區可申請150萬元至200萬元獎勵;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在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可申請150萬元獎勵。
  在發展規模獎勵方面,《扶持辦法》通過設置階段性獎勵,鼓勵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逐步做大做強,助推法律服務業向高品質、高水準發展。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分別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的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對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不低於20%的法律服務機構,按照其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額的5%給予獎勵;每年每家法律服務機構最高獎勵200萬元。為進一步降低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的運營成本,《扶持辦法》還可提供最長達36個月、每平方米最高70元的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對合作區法治建設提出的要求。
  圍繞上述原則和導向,《扶持辦法》通過引進一批法治機構、打造「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務中心,逐步搭建起合作區法治建設的「四梁八柱」,不斷深化粵港澳大灣區、琴澳法律服務的「軟聯通」,為構建一流營商環境和助力琴澳一體化創造條件。
  《扶持辦法》的出臺有效降低法律服務機構上島實質性運營成本,提振了法律服務業發展信心,有利於合作區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助於吸引更多優質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集聚發展。
  先從推動仲裁發展來促進
  為助力完善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扶持辦法》通過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舉措,支持合作區發展調解、仲裁服務,並鼓勵以調解、仲裁等非訴方式解決爭議。一方面,當事人雙方或者任意一方首次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爭議,可享受一次調解、仲裁費用補貼。該費用由調解、仲裁機構據實發放給最終承擔調解、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各機構每個年度可申請最高100萬元專項補貼。
  另一方面,支持境內外仲裁員、調解員參與合作區仲裁和調解業務,按照在合作區裁決、調解的案件數量進行補貼。該費用按年度支付給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並由相關機構據實發放給仲裁員和調解員。每年每名仲裁員最高補貼4000元、調解員最高補貼5000元。此外,《扶持辦法》支持法律查明業務發展,合作區內的法律查明機構每年度可申請最高100萬元專項補貼,按照相關要求,由法律查明機構據實發放給在訴訟環節選擇查明的當事人。
  澳門仲裁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葡萄牙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四卷對仲裁的專門規定。該法典自1963年1月1日起延伸適用於澳門。但是,一個客觀的實際情形是,從葡萄牙管治澳門至今,澳門始終並行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兩種法律文化因素——即中國和葡萄牙的。因此,隨著澳門社會的發展與時代的變遷,這種不加任何修飾的法律移植日漸凸顯出對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力不從心——澳門地區在過去的30多年裡一直未有民商事仲裁的案例和仲裁機構即是一個明證。
  澳門地區自16世紀開埠以來,逐漸成長為一個繁榮的商業社會,並且一直在東西方的交流中擔負著橋樑的功用。而在中國內地實行改革開放之後,澳門在南中國地區經濟圈中的重要地位進一步加強。如今,澳門地區不僅本地商業繁榮,而且與內地、香港及臺灣乃至世界各國有著千絲萬縷的經貿聯繫。因此,各類民商事糾紛逐年增多就不足為奇了。過去,澳門地區的民商事爭議除了依靠中國民間的傳統方式解決外,主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由司法機關裁判是非,解決爭議。在新形勢下,如果澳門仍堅守自己的傳統而依賴訴訟途徑解決民商事紛爭,顯然難以滿足實際的需求。
  現在澳門運作的四個仲裁中心之中,有兩個是專門處理小額爭端(利益值上限為五萬元澳門幣),而且對爭議事宜的範圍還有效在限制(消費爭端/有關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的民事或商事爭議)。由於澳門又於2005年設立了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利益值的上限也是五萬元澳門幣。
  對於另外兩個無論在利益值還是受理事宜的範圍均有較大自由的仲裁中心而言,本應有更廣闊的前景,但亦受臨近地區競爭及本澳社會習慣影響,未達到預期。
  儘管仲裁這種解決爭端的機制在澳門尚未真正普及,可是隨著澳門經濟的發展以及本身的優越性,仲裁機制的更普遍應用應該是充滿機遇的。
  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對於澳門社會(尤其是法律生態)而言,仲裁基本上還是一個新鮮事務。仲裁機制在過往應用的比較少既可能是因為民商事主體對該機制缺乏相當的瞭解,也可能因為其法律制度以及機構建設尚未給予大眾足夠的信心。澳門的仲裁機構已經在推廣仲裁作為解決爭端之機制問題上做了很多努力,而仲裁法律制度與機構設置也日趨完善。
  其次,近年來澳門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本地與外地來的投資均非常的活躍。在商業活動增加的前提下,法律爭議增加自然是不可避免的。可是,又由於澳門法院的負荷非常大,而且訴訟程式為保障各方必然有一定的複雜性,所以對案件的審理必然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因此,通過傳統的訴訟途徑解決爭端不一定能符合民商領域的當事人希望快捷地解決爭議的利益。
  深合區或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試驗田
  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全方位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新挑戰的需要,對於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較快,涉外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涉外服務領域日益拓展,服務品質逐步提升,為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正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扶持辦法》其中值得關注點如下:
  第一,《扶持辦法》有利於促進法律機構集聚發展,加快法務生態體系建設。《扶持辦法》在適用對象方面,將法律服務機構範圍擴大,包含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商事仲裁、商事調解等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充分體現了對法律行業全鏈的支持,有利於進一步加速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聚集,加快法務生態體系建設。
  第二,《扶持辦法》引導兩地民商合作以「非訴」解決爭議,為澳琴兩地融合發展搭建仲裁合作平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提出要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對此,《扶持辦法》通過對「非訴解決爭議機制」的扶持,鼓勵當事人、仲裁員、調解員以調解、仲裁等非訴方式解決爭議。在兩地法律尚未完全銜接的情況下,該機制有利於構建和諧的法治環境,對兩地規則差異形成緩衝保護,進一步鼓勵兩地民商合作領域融合發展。
  第三,《扶持辦法》鼓勵境外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落戶發展,加快打造國際法務聚集地。《扶持辦法》通過提供落戶獎勵、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發展規模獎勵等多種類型的扶持措施,鼓勵境外法律服務機構在深合區落戶發展,進一步推進與澳門、國際法律元素融合,打造開放包容的法律環境。
  因此,未來橫琴深合區有望吸引國內外法律機構落戶,推動以深合區為載體,打造承載粵澳兩地法律規則銜接、以及接軌國際制度體系,不斷深化粵港澳大灣區、琴澳法律服務的「軟聯通」。
  橫琴深合區法律服務業與本澳融合發展,長遠來說,可為國家達成幾個任務。一是為「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提供法律服務。圍繞推進「一帶一路」、自貿區建設等重大國家發展戰略,為全面提升開放型經濟水準提供法律服務。二是為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三是為我國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務。圍繞我國外交工作大局,積極為我國對外簽訂雙邊、多邊條約等提供法律服務,提升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四是為打擊跨國犯罪和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