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著引進人才制度實施依法消除「不規則」現象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發出題為《沒有通常居住在澳門,維持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新聞稿報導,終審法院就一宗涉及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上訴案作出判決。終院指出,申請人在四年內在澳門居住時間合共十五日,由於申請人「沒有在澳門通常居住,以致其不再符合維持臨時居留許可的條件」,故此維持中級法院判決,即不批准申請人及其居留許可惠及兩名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這是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再次就此前「技術移民」、「投資移民」以至「置業移民」的當事人,因為其當事人未有滿足「通常在澳門居住」的條件,而判決其及其家團喪失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權利。而且,今次司法機關審理個案的當事人,是以公司的「法律顧問」的職業身份申請「技術移民」,按邏輯推理應是「滿腹」法律專業知識的法界人士,但卻是「知法違法」,而且敢於「維權」向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叫板」,一直纏訴到終審法院,但卻是慘遭「滑鐵盧」,先後被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判決敗訴。這項裁決,對於日後類似的案件具有極高的參照意義。
  其實,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裁決,不但是嚴謹維護了澳門特區本身的法律,而且在客觀上也是維護了內地的相關法律,體現了「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精神。當然,也是在一定角度上,依法消除過去在「技術移民」、「投資移民」以至「置業移民」作業中的「不規則」現象。
  實際上,過去所實行的「技術移民」、「投資移民」以至「置業移民」作業,其中一個重要條件是具有「第三地」的居留權,不但是造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同行政區之間的遷徙,卻要透過「第三地」的中轉進行的咄咄怪事,而且更荒謬的是,有關行政部門竟然接收當時與台灣當局有「邦交」的岡比亞的「護照」,公然踐踏一個中國原則。
  而且,這種「移民」途徑,也規避了內地有關相關移居港澳必須辦理單程證及註銷內地戶籍的法律。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按照該項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必須辦理批准手續。而據由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信春鷹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讀》一書解釋,規範內地居民移居港澳的法律,是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信春鷹指出,這些法規建立了大陸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的專門管理制度。這一專門制度的重點是「大陸單方審批」,「定額審批」,「嚴格申請進人港澳條件」,以及「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區別待遇」等四大原則。
  「大陸單方審批」是指大陸單方負責大陸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的審批工作,港澳政府無權審批。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大陸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這一特殊管理是源於中國對香港、澳門地區的主權。
  「定額審批」有兩層含義,其一,公安部確定全國赴港澳配額,其二,在全國配額基礎上,公安部根據不同省級地區和港澳地區親密關係的實際情况向各省級地區發放具體配額。《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的辦法,各省級地區配額不同意味著各省級地區居民因爲其戶口所在地的不同從本質上享受不同的待遇。比如廣東省和福建省的居民配偶移民到澳門的通過分數,就比其他地區配偶移民到澳門的通過分數綫高一些,佔有優勢。
  「嚴格申請進人港澳條件」。爲了確保審批依照定額進行,掌握進入港澳地區的確切人流情况,大陸方設計了嚴格的進人港澳地區的條件。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陸居民,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各地可根據當地的申請人多少和名額使用狀况,自行規定夫妻分居的年限;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必須由大陸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大陸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必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大陸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須去定居的。
  很明顯,「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辦法,是嚴重抵觸作為國家法規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尤其是其所揭櫫的「大陸單方審批」,「定額審批」,「嚴格申請進人港澳條件」原則的。這不但是與「中央享有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精神相悖,而且也干擾了內地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實際上,公安機關在批准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發出單程證時,是取消其內地戶籍,收回其身份證的;而循「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渠道獲得澳門居民身份證者,卻仍然保留其在內地的戶籍及身份證。正因為如此,才發生有不少此類人士,長期不在澳門居住的情況,等於是「兩頭攞著數」,甚至是形成「高考移民」,對仍在內地讀書者的同學極不公平,衝擊國家的高考政策。這個弊端,在二零二零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時,澳門特區派出專機到武漢接回澳門居民,竟然有「澳門居民」因為在澳門沒有「住房」而婉拒登機,這就暴露了這類「移民」政策的欠缺正當性。
  其實,即使是當年因「三‧一九事件」獲得澳門「藍帶證」並已在澳門逗留十多年的臨時居民,在經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與澳門政府協商,同意向他們發給澳門居民身份證後,他們也必須返回原居地註銷常住戶口。因此,透過此三類「移民」政策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但卻又未有註銷內地戶口,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
  筆者曾經多次對此現象提出分析批評,並力主人才引進制度也應當正面回應上述問題。而立法會在細則性審查《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時,也在第二十一條「居住在內地的中國公民」增加了「如根據本法律的規定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人士屬居住在內地的中國公民,則僅在持有由內地主管實體專門發出的批准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件,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核實該文件及發出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其居留許可方產生效力」的規範內容。
  當然,《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對「高端人才」和「優秀人才」兩類人才,也作出了「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不取決於在澳門通常居住」的規範,明確了他們不受「通常連續居住」的影響。不過,是否與《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規定相扞格,還有待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