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厲風行啟動對「換錢黨」刑事化立法工作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前日在介紹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澳門博彩業現狀對澳門治安形勢的影響評估報告中指出,「換錢黨」長期影響賭場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狀況,並衍生出詐騙、禁錮、傷人,甚至是殺人等嚴重犯罪,如今年五月初發生的殺人案中,被害的內地男子就是俗稱「換錢黨」的「非法兌換」人士。今年上半年涉及「非法兌換」的案件主要為詐騙犯罪,例如練功券及匯款詐騙等。為加強遏止相關違法活動,司警除維持已有各項措施外,保安當局正在研究將在賭場或博彩場所內從事「換錢黨」問題刑事化;就算不刑事化,是否可以嚴重違法行為懲處,包括大幅調升罰款「罰到佢血本無歸」,透過現有的驅逐出境、禁止入境等多種渠道懲處「換錢黨」。但黃少澤又強調,上述設想只是屬於保安範疇硏究的結果,將來是否能夠實行,仍須在立法修法過程中作充分評估。
  黃少澤司長透露的當局正在進行對「換錢黨」行為刑事化立法的研究工作,較好地回應了澳門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團體的呼籲,當然也是保安範疇在自身工作中得出的寶貴經驗,從而確立了對「換錢黨」行為刑事化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而從更廣闊的視野看,也是積極配合內地加強跨境金融管制,打擊跨境洗錢犯罪行為的鬥爭,而且在一定角度上,也是促進澳門博彩業健康有序發展,讓中央更為「信得過」澳門特區在博彩業發展中能夠嚴謹遵守相關政治承諾。因此,期待保安範疇坐言起行,像為健全補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機制而殫心竭慮那樣,也雷厲風行地進行對「換錢黨」行為刑事化立法的研究工作。其實這也是屬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範疇——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的金融安全。至於黃少澤司長對「仍須在立法修法過程中作充分評估」的顧慮,其實並不必要,因為正是不少立法會議員,一直在提出「換錢黨」行為刑事化立法的呼籲,他們當然會言行一致地配合保安當局的立法設想。尤其是在立法機關實現「愛國者治澳」之後,在參選時已經經過是否符合「愛國者治澳」標準的審查,在當選就職時也宣誓擁護憲法和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議員們,對於這項有利於維護國家和特區安全的立法工作,必然會全力配合及投入。
  「換錢黨」是指一群以非法換匯和賭博等活動為生的犯罪集團。他們通常以在街頭或私人場所進行的小額換匯為手段進行非法交易。「換錢黨」爲了非法獲取利益,爲個人或組織提供人民幣等大額貨幣兌換,或爲澳門賭客提供高利貸服務的群體。該群體主要爲澳門賭客提供現金兌換籌碼、高利放貸,此外還爲地下錢莊兌換外匯,爲電信詐騙集團提供洗錢等服務。「換錢黨」往往組織架構嚴密、分工明確,通過誘騙事主到澳門賭博的方式,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曾有受害人在被非法拘禁後,爲逃脫他們的控制選擇跳樓,從而摔成重傷。因而在非法兌換及其衍生犯罪中,涉及「換錢黨」的事件中一般會發展至涉及詐騙、禁錮及傷人、兇殺等嚴重罪案。對本澳治安與旅游形象均造成負面影響,特別是本澳地方細小,無論是生活空間或人與人的關係都較爲緊密,居民擔心有關博彩風氣與犯罪行爲會滲入社區,影響生活安寧。
  實際上,二零二一至二零二三年五月有五宗兇殺案與「換錢黨」有關,包括二零二二年的酒店雙屍案,以及在今年五月在巴黎人酒店中,一內地男子與「換錢黨」進行非法兌換活動時,將該名「換錢黨」殺死,而這些事件一般發生在娛樂場、酒店一帶。執法部門資料顯示,澳門「換錢黨」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涉及的案件主要為詐騙,例如練功券及匯款詐騙等。警方在日常巡查及各項專屬行動中,截獲「換錢黨」共八千一百二十四人,較去年同比截獲二千七百二十五人,增加五千三百九十九人,上升百分之一百九十八點一,並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通報四百八十八名「換錢黨」人士資料,以便該局採取禁入賭場措施。
  資料顯示,警方所截獲的「換錢黨」人士當中,以內地居民為主,「換錢黨」集團成員往往假借旅客身份來澳從事此類違法活動。在澳門博彩旅遊業復甦,訪澳旅客急增的情況下,「換錢黨」活躍度亦相對提升。在相關罪案中,「換錢黨」不僅會是犯罪行為人,亦可能成為受害人,故要全方位打擊,有效預防犯罪。
  應當說,保安當局在打擊「換錢黨」是不遺餘力的。在警察總局統籌協調下,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開展多次針對性的大型打擊行動,祈求透過持續打擊非法兌換貨幣活動,藉此有效地遏止此類違法活動,减低其對社會衍生的各類治安風險,同時淨化治安環境。司法警察局曾於今年五月三十日與金融管理局代表召開會議。會上司法警察局反映現時「換錢黨」活動在娛樂場內外的情況及對治安的不良影響,日後雙方共同合作以增加「換錢黨」的營運成本,壓縮其生存空間。司法警察局在娛樂場內進行巡查及執法工作的過程中,也將截獲的「換錢黨」相關名單交予博彩監察協調局,由該局依法採取禁入場措施,後續亦會根據禁入場名單他們加強了對博彩業的監管,嚴厲打擊任何涉及非法換匯和賭博詐騙的行為。
  但由於受現行法律制度所限,現時澳門法律對「換錢黨」並沒有刑事化。在法律上,「換錢黨」如果單純從事的非法兌換外幣活動,此類活動只是違反澳門的金融管理條例,幷不涉及刑事罪行。雖然當局可以「從事與旅客身份不符活動」的事由,將「換錢黨」人物遣返內地,幷最高可禁止入境三年,但成效不顯著,遣返過後又有另一批「換錢黨」來澳「搵食」。如果「換錢黨」人物是本地居民,這一「招」更是難有任何作用。總而言之,目前將「換錢黨」行為以「行政違法」的方式處理,對「換錢黨」缺乏足够的阻嚇力。
  有消息說,澳門金融管理局正在研究修訂《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以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但這仍然是屬於行政處罰的層次,並非是將「換錢黨」行為刑事化。因此,應當從修訂與刑法相關的法律體系入手,最根本的是修訂《刑法典》「侵犯財產罪」和「妨害社會生活罪」的內容,增加「非法兌換罪」一項,將「換錢黨」行為「入刑」。另外,透過司法解釋,宣布《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轉換或轉移本人或第三人所獲得的利益,又或協助或便利該等將利益轉換或轉移的活動者,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的規定,延伸適用於「換錢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