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自律維護社會公平最後一道防線

  澳門特區檢察院近日發稿指出,檢察院對涉及一名助理檢察長職務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訴,經法官作出起訴批示後,案件已移送中級法院排期審理。新聞稿表述,檢察院之前收到廉政公署對江姓助理檢察長的調查報告,並依法對案件進行偵辦。經深入調查發現,江姓嫌犯伙同一名關姓律師及蔡姓、吳姓兩名嫌犯組成犯罪集團,在多宗刑偵案件中收受賄賂作出干預司法公正的不法行為,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公務員袒護他人」、「濫用職權」、「違反司法保密」、「瀆職」等犯罪。江姓嫌犯在被調查期間處於放無薪假狀態,檢察院日前發出拘留命令狀,江姓嫌犯和案中其餘三名嫌犯均已被採取羈押強制措施。檢察院強調,對於有檢察院司法官涉嫌實施職務犯罪,作出損害特區及司法機關聲譽的行為,檢察院將嚴格依法推進相關訴訟並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重申,為維護法治及確保司法官團隊的廉潔,對所有涉嫌違法違紀的人員必將依法追究、嚴懲不貸。
  而在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澳門特區公報》刊登檢察院長的批示,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112條、《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36條b)項及第137條的規定,批准江志助理檢察長享受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至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亦即為期長達兩年。
  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37條第一條的規定,無薪假僅得批予確定委任且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之公務員:現職且非正受紀律程序追究;無拖欠公鈔局款項;不致對部門之工作造成不便。
  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中刊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檢察院司法官名單》的十名之列檢察長中,唯一姓江的助理檢察長是江志,並註明其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享受長期無薪假。
  因此,檢察院新聞稿中所指的「江姓助理檢察長」,「對號入座」應當就是江志。據檢察院當時的新聞資料顯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經當時的澳門特區檢察長何超明提名,由行政長官透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在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頒佈的第65/2009號行政命令,任命郭婉雯、米萬英、陳達夫、郭少萍及江志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十二月七日下午,澳門特區檢察院於該院總部二樓舉行五名助理檢察長的就職典禮,行政長官何厚鏵應邀出席並主禮,同時由檢察長何超明主持宣誓儀式及監誓。
  檢察院該新聞稿指出,江志,男,一九六五年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一九九八年起獲委任為檢察官前,曾任職法律翻譯辦公室及澳門法院司法參事,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被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助理檢察長。
  而提名江志為助理檢察長的何超明,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被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觸犯詐騙、濫用職權、創立犯罪集團等逾千項罪名成立,判處單一刑期二十一年,目前正在路環監獄服刑。合議庭認定,何超明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有系統有組織、有分工,何超明在當中擔當領導角色,操控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透過批出大量判給,從而獲取不法利益。
  至於何超明提名江志為助理檢察長,司法存在著某些「不規則」行為,則有待法院在審理時予以查證。
  顯然,澳門檢察院去年二月讓江志「放無薪假」,就是已經發現江志涉嫌職務犯罪,或是接到廉政公署的相關資料,為了方便偵查,而對其實施「放無薪假」措施。經過一年多的偵查後,掌握到充足的江志涉嫌職務犯罪的案情材料,因而對其實施拘捕,並進行公訴。
  據檢察院的新聞稿顯示,江志涉嫌職務犯罪的主要案情,是「在多宗刑偵案件中收受賄賂作出干預司法公正的不法行為」。因此,檢察院將之拘捕及公訴,是維護法治及確保司法官團隊的廉潔,維護作為社會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公正的自覺行為,並維護特區及司法機關聲譽的行為。
  公正司法作為最後一道防線,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引領作用。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
  在法治的各環節中,司法決定具有終局性的作用,權利的最終救濟、糾紛的最終解決是在司法環節。一旦這道防線被衝破,出現司法不公現象,就會對社會公平正義帶來致命破壞。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司法就喪失了應有的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會相信司法。人民群眾每一次求告無門、每一次經歷冤假錯案,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法律的尊嚴、社會的公平正義也將受到嚴重破壞,進而影響我們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和制度根基。習近平總書記曾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來說明司法不公的危害性:「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和國家穩定。
  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司法就喪失了應有的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會相信司法。人民群眾每一次求告無門、每一次經歷冤假錯案,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實際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標和著力點。努力讓市民大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特區司法工作的內在追求和價值目標。推進全面依法治澳,要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把這一價值追求貫穿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全過程各方面。體現在司法工作上,這就要求規範司法權力運行,強化制約監督,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解決好損害市民大眾權益的突出問題,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更好發揮「一國兩制」下司法制度的優越性,防止再有何超明、江志的職務犯罪事件發生。
  (發自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