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國公民來澳謀職居留也應循人才引進機制

  行政長官賀一誠前日在澳區全國政協委員座談,就特區政府制定《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聽取他們的意見及建議,並就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產業發展、片區活化、完善愛國愛澳法制配套及普法工作等議題交換意見,進行總結時,有一句話似乎是對目前有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不再接受葡國人以「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為由提出在澳居留申請而引發的爭議,間接作出回應。
  賀一誠說,發展大健康和中醫藥產業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十分重要,須持續作深度研究並穩步推進。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已準備就緒,將於今年底分階段投入服務,為進一步強化專業醫療團隊的人員配置,正持續推動從內地、葡萄牙等地區引入相關人才。
  賀一誠這番話,似乎是有兩層意思。其一,葡國公民來中國澳門特區求職,也必須依循引進人才機制,而不是像回歸前那樣的「想做就去做」,也不是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頒布生效之前,還有較為寬鬆的那樣。其二,中國澳門特區政府希望能夠從葡國引進優秀人才,而目前最急需的是發展大健康和中醫藥產業的人才;但考慮到中醫藥產業在葡國並不盛行,因而這方面的人才可能稀缺,倒是需要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所需求的醫療專業人才。
  有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不再接受葡國人以「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為由提出在澳居留申請而引發的爭議,最近在一些葡文媒體鬧得熙熙攘攘。有報導說,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更新了葡國人在澳居留申請指引。自今年八月起,只有「家庭團聚」或「曾與澳門的連繫」可作為申請居留許可的理由,現時申請理由已不再包括「來澳從事專業職務」。葡新社較早前也報道了有關消息,而澳門特區政府網站上的一份有關葡萄牙公民申請在澳居留許可的新指引亦證實了此事。
  報導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的新指引,於《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一個月後推出,並排除了以「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為居留申請理由。但接受《澳門論壇報》訪問的本澳律師認為新指引沒有法律依據,是違反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別是第二十條—葡萄牙公民的居留許可。本澳葡人執業大律師白穎怡解釋:「第5/2003號行政法規並沒有被廢除」。白穎怡提到的第5/2003號條律第二十條規定:「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葡萄牙公民,應前往出入境事務廳遞交格式四的申請書,以便辦理居留許可」。
  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在回覆《澳門平台》時指出,自《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後,該部門不再處理以「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為理由的居留申請。現時,此權限屬於人才發展委員會。而該委員會回覆《澳門平台》時指出,若候選人不符合《人才引進法律制度》中規定的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的要求,「他們的居留申請很有可能不會獲批」。儘管如此,他們表示仍會接受相關申請。
  本澳葡人律師羅卡斯表示,如葡萄牙公民在申請居留時享有的特殊制度一直都沒有被廢除,那麼它就應該繼續存在。「現在仍有雙重制度。一個是葡萄牙公民享受優惠待遇,此不能在沒有人注意到的情況下,以一個『備註』去改變。」這位律師認為,奇怪的是當局沒有作出任何公布。「沒有公眾諮詢…甚麼都沒有。而只是簡單地去解釋相關法律。」
  此事也驚動了葡國駐澳門及香港總領事館,其對媒體作出的答覆是:「總領事館正在與澳門特區當局就有關問題進行談判,但特區當局認為目前不宜就此事發表任何進一步聲明」。
  這些葡人律師似乎仍在沉湎於當年尤其是回歸前葡國法律工作者蜂擁來澳門「搵食」的美好風光。實際上,當時由於有兩個特殊條件,讓葡裔律師「撈得風生水起」。其一當時澳門是由葡國管治,因而前澳葡政府對葡國專業人士來澳工作,採取歡迎態度,並以當時的居留法律給予居留權。其二是在葡國對澳門宣布「中文官語化」、「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澳門化」之前,澳門司法機關的司法官,及社會上的律師,全部由葡裔人士壟斷。
  但在過渡期中,大批澳門華人居民透過各種途徑學習葡文及葡式法律,並在「三化」的政治背景下,分別成為司法官或律師。尤其是在澳門回歸後,實施「澳人治澳」,華人司法官和律師的人數遠超逾葡人。不過,雙方合作愉快,關係融洽。相反,在當年葡國受國際金融風暴影響,失業率極高之時,有一些剛從葡國的大學畢業並取得葡國律師執照的「律師仔」,意圖來澳「搵食」,竟然遭到由本地葡裔律師把持的澳門律師公會的杯葛,指出他們並非是該會的會員,不具在澳門執業的資格。因此,這些「律師仔」只好溜回葡國。
  其實,即使是沒有這項「執業資格」的規定,這些葡國「律師仔」也將難以在中國的澳門特區謀生。這是因為,澳門回歸後,新制定的法律體系都是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這些「律師仔」對此極為生疏。其二,澳門的法律體系雖然源於葡國,但經過歷史的發展和沉澱,已經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柔合了澳門以華人為主的社會特徵,與葡國原生法律存在著較大的距離。尤其是近年來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愛國者治澳」原則制定的法律體系,與葡國法律工作者的思維定勢並不一樣。這就像獲得國家批准為「非物質遺產」的「土生菜食譜」那樣,其實已經不是「原汁原味」的葡國菜,而是摻加了粵菜以至是果亞等東南亞地區菜式的元素。
  也其實,這項「執業資格」規定,同樣也對非會員的華人律師生效。當年「十姑娘」在打財產官司時,聘請香港著名大律師何俊仁來「幫拖」,結果也被澳門律師公會拒絕承認其出庭的資質。
  現在某些葡裔律師質疑,即使是《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在葡國公民在申請居留時享有的特殊制度一直都沒有被廢除,那麼它就應該繼續存在。但他們忘記了,在立法學上有一個著名的立法原則,是「後法優於前法」,而且「法律不溯及既往」。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就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就是對法律適用中的新法優於舊法規則的表達。根據該原則,舊法律中與新法律的規定存在抵觸的條文內容,自動作廢。
  現在,根據《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及《聘用外地僱員法》,即使是中國內地的人才或僱員要在澳門特區就業,也必須經過審批手續,而且後者還不具有居留權。而且更重要的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幷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才具有澳門特區的永久居留權。因此,在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二十多年後,某些葡國人不要再做「澳門任我謀職居留」的美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