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部分文藝團體對特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的一封「溫馨提示」有不同意見,據稱已有九十多名藝團代表、個人藝術工作者發起實名聯署,就事件表示非常關注,也有輿論聲稱這是形同扼殺公民自由表達和參與的權利。這是近期來特區政府遇到的又一起「類危機事件」,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妥善解決,避免影響目前難得的社會和諧氛圍。
在三年疫情過後,澳門各行各業重現生機,文化產業也不例外。在疫情期間處於停頓或半停頓的文藝團體,又再活躍了起來,紛紛重整旗鼓,投入新的產出週期。負有促進文化產業孵化、產業化或規模化,推動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設計、生產、營銷和推廣,促進知識產權登記等職能的文化產業基金,也積極運作,認真履行其職能,配合澳門特區的文化政策,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交流、文化產業的項目,以及支持保護文化遺產的活動和項目,陸續推出各項資助計劃,既有短期性的「國家藝術基金配套計劃」、「文化藝術行政人員實習資助計劃」及「文化旅遊品牌塑造資助計劃」、「第十一屆時裝設計樣版製作補助計劃」等的申請,也有年度性的申請,如「二零二四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的申請,藉以豐富社區文化氛圍、推動澳門時裝設計行業發展。希望能夠透過資助文藝團體的文化產業活動,推動「1+4」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策略,致力推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尤其是推動文化業界內的成功企業「以大帶小」,協助初創及中小企,促進文化產業整體的可持續發展。
其中「二零二四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是支持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團開展各種文藝創作及推廣工作、本土歷史與文化的保護工作,以及本地文化藝術交流。資助範疇包括:視覺藝術、文學創作、音樂、曲藝(一般對唱、折子戲,形式僅限於演出)及文娛活動(金曲、流行曲,形式僅限於演出)、戲劇、舞蹈、物質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粵劇長劇演出)、時裝、設計、影視及動漫相關活動和項目。過往的「跨年度資助計劃」亦可整合至年度計劃中,活動/項目的執行期可申請一年或二年。
據消息說,各文藝團體提交申請的情況頗為熱烈。在提交申請截止日的九月二十五日,文化發展基金向各有申請資助的文藝團體發出一封「溫馨提示」的電郵,提醒各文藝團體的活動或項目若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權利等不當成分,文化產業基金可根據《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的有關規定,取消有關資助批給。
有部分文藝團體對此「溫馨提示」電郵頗不以為然,甚至有所反彈。據說,有超過九十名文藝團體的代表、個人藝術工作者發起實名聯署,就事件表示「非常關注」。他們提出的質疑是,文化產業基金是次「提示」電郵,將「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等合稱「不當成分」,是「大幅收緊創作空間及內容,一刀切的做法限制了作品內容上的表達」,並聲稱這是「干預甚至箝制公民的文化權利」,暗喻有違保障公民自由表達和參與的權利,甚至將之與二戰時期,德國納粹將抽象藝術說成是「傷風敗俗」,然後燒毀的行為,可能會引起業餘文化工作者的「極度不安」。
對此,社會文化司司長解釋指出,「不是說不讓各種文化的表演出現,也完全沒有說收窄我們的項目。在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相關章程的規定底下,我們資助的態度都是相當闊的。」其實,早在該項年度資助計劃啟動之前的七月二十八日,歐陽瑜司長就已經明確指出,自文化基金和文化產業基金合併為文化發展基金以來,基金吸取審計署相關報告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資助批給的規章,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和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要求,對資助項目設定了更嚴格的審批和監察機制。文化發展基金每個資助項目都有相關計劃的章程,列明資助目的等,而對於各項資助項目均有共同要求,例如不能危害國家安全、不能影響公共秩序及不能違反善良風俗等,若資助項目違背相關要求及違反章程,政府可以取消資助批給。文化發展基金成立以來,至現階段未有項目因違反規定被取消資助批給的情況。歐陽瑜強調,資助項目對社會有正面影響是必須的,若項目會帶來負面影響,政府一定不會審批。文化發展基金對批出資助的項目設有追蹤監管機制,包括保留項目最後一期的資助款項,待最終審視程序確認相關項目符合所有規定後,才會發放剩下的款項;如發現資助項目有不符當初申請的內容,當局會要求返還已收取的資助款項。
實際上,歐陽瑜今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的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就規定,受資助者違反規章所規定的義務,並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將全部或部分取消涉及違反義務的資助批給,並要求受資助者返還相關資助款項,並在兩年內拒絕相關自然人或私人實體提出的資助申請。
因此可以說,文化產業基金「溫馨提示」電郵所提醒的內容,如「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等,其實是對《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中「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的具體解釋,並非是「超出了部門的設定」。特區政府及其文化產業基金有責任有義務,保證其發出的資助,不能有任何對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的情況出現,包括「溫馨提示」電郵所指的「不雅、暴力、色情、淫褻、賭博、粗言穢語」等不當成分,也包括歐陽瑜曾經指出的危害國家安全、影響公共秩序及違反善良風俗等違法失德情況。
實際上,接受文化產業基金資助的文化產品,在放映、演出、展示時,必然會在海報或其他宣傳品上註明,受到文化產業基金資助。倘發生上述情況,就等於是特區政府透過文化產業基金縱容、支持這些明顯是違法及失德的行為。屆時可能會有另外一批人士強烈批評特區政府及其文化產業基金「不負責任」、「資助及助長違法及失德行為」。
誠然,在「一國兩制」條件下,可以「舞照跳,馬照跑」,文化工作者的自由表達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如果是在沒有接受政府公帑資助的情況下,有一些適度的「不當成分」,是不受干預的。但在接受政府資助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就有必要執行相關的規定,杜截其資助項目有任何「不當成分」出現。當然,有一些文化工作者憂慮的出於劇情需要,劇中人物「講粗口」的情況,文化產業基金可以適當放寬,並與藝團事先達成共識。
這是兩個有別的邏輯概念,不能混淆等同。其實,即使是未接受政府資助的文化產品,也不能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影響公共秩序及違反善良風俗等的內容。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