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歐洲委員會議會現場,來自亞美尼亞的代表扯開嗓門:「我完全贊同加強對宗教異端刑事立法的建議,過激的異端給很多家庭和未成年人帶來了毀滅性的傷害。」
擁有47個成員國的歐洲委員會議會在2014年4月10日審議法國代表賽勒斯推動的關於加強對過激教派監視與限制的議案。外界認為,這份名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過激教派危害」的議案實際上是為了將法國對宗教異端較為嚴格的監管制度向其他成員國推行。議案得到東歐一些擁有單一優勢宗教國家的支持,卻也被一些批評者認為有歧視「少數教派」之嫌。
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下,西方各國當局在應對「邪教」或「異端」的問題上顯得異常複雜。
「邪教罪」
賽勒斯正是法國監視與打擊異端教派的政府機構MIVILUDES的官員。MIVILUDES成立於2002年,這一機構經常將收集的關於一些異端教派違反法律或對社會存在潛在威脅的相關情報提供給媒體、立法或政府機構,其前身「打擊邪教部際委員會」(MILS)在世界各地發生多起太陽聖殿教徒集體自殺案件的背景下成立。
1995年12月23日,法國警方在東部格勒諾布爾市附近的山林裏發現16具屍體,這16具被燒焦的屍體腳朝內頭朝週邊成一圈,呈太陽狀排列。他們都是太陽聖殿教的教徒。數日後,警方公佈調查結果,認為16人中的2人射殺了其他服用了鎮靜劑的14人後,再舉槍自殺。
此前兩年,在加拿大和瑞士已發生多起太陽聖殿教徒集體自殺事件。幾起案件情況類似,即便存在兇手也都已自殺身亡。在加、瑞兩國的法律框架內,檢方無法對太陽聖殿教做出任何指控,政府也未因此明顯加強對太陽聖殿教活動的限制甚至予以取締。對此,法國一名檢察官曾評論道:「正是瑞士警方對邪教的放縱,使得邪教以信仰自由為幌子進行謀財害命的行為得到掩蓋。」
很快,在1996年5月,法國政府成立了「邪教觀察中心」,負責調查、監控邪教的活動並向政府提出建議;1998年,「邪教觀察中心」升格為「打擊邪教部際委員會」(MILS),整合了司法、內政、國民教育、就業、國防等5個部門,嚴密監視邪教組織的活動。
同時,法國國會邪教調查委員會先後於1995年和1999年發佈了兩份關於「邪教」的調查報告,將200多個「宗教」列為「邪教」,包括太陽聖殿教、山達基教和耶和華見證人教等。該委員會還在1996年公佈了10條認定邪教組織的參考標準,包括「精神不穩定」、「非法索要錢財」、「教唆他人與其生長的環境隔絕」等。
然而,這200多個「宗教」被界定為「邪教」,但並不等於是「非法組織」,當局也不可以以「邪教罪」打擊或取締這些團體。法國醞釀進一步加強反邪教立法。2001年5月30日,法國國會通過了《阿布-比爾卡法》,這是西方第一部全面的反邪教專門立法,它授權司法機關取締違法的邪教組織,允許邪教受害者的家屬或社會團體對邪教組織提起訴訟,特別是可以對邪教給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傷害起訴。在此之前,刑法只能處罰那些對信徒造成物質損害的行為。
2009年10月,法國的一家法院裁決山達基教法國支部欺詐罪名成立,處以60萬歐元的罰款。教派法國領袖羅森柏格被判兩年監禁,緩期執行,並被罰款3萬歐元。與以往只能檢控教徒個人的非法行為不同的是,此次檢方首次將整個教派連同教派領袖一併送上被告席,指控其「有組織地」欺詐,並獲得法庭的支持。
檢方原本還要求法院取締山達基教法國支部,但在開庭前兩個星期,法國國會「突然」通過的一個修正案取消了法院解散社會團體的權力。檢方的這一要求落空。這讓MIVILUDES主席費內奇大為不滿,但他也表示,「雖然有遺憾,但無論怎麼說,這是反邪教鬥爭歷史性的轉捩點。」
一直以來,法國政府都想取締太陽聖殿教和山達基教,但從現在來看,似乎已經不可能了。法國是西方世界中對「邪教」監管最為嚴格的國家,在2001年出臺「反邪教法」時達到巔峰,但隨即受到來自各方對其「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指責,在巨大壓力下,法國對此不得不越來越「謹慎」。這從MILS在2002年改組為MIVILUDES也可看出端倪。新的機構名稱中將原來的「打擊邪教」改為「反異端教派」,更重要的是,其許可權被大為收窄。
黑名單上的「神仙會」
在西方國家中,只有法國、比利時等少數國家在其法律或議會報告中給「邪教」下了定義或制定了界定標準,日本與大部分西方國家一樣,並沒有給「邪教」下法律上的定義,也沒有對「邪教」專門立法。但在應對奧姆真理教這一世界知名的「邪教」時,日本當局還是費了一番苦心。
奧姆真理教,前身為「奧姆神仙會」,由麻原彰晃發起。1995年3月20日,其策劃了震驚世界的「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造成13人死亡,6252人受傷。
在辨明奧姆真理教是幕後原凶後,對直接參與製造毒氣事件的麻原彰晃等人,日本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條款逮捕、送檢、求刑。可是在如何處置奧姆真理教上,卻沒有現成的可資借鑒的依據,因為奧姆真理教是經東京都政府批准的合法的宗教法人。
隨後,日本政府試圖運用現有法律打擊奧姆真理教,但沒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如案發當年,東京地方法院依據《宗教法人法》宣佈剝奪奧姆真理教的法人資格,但被東京高等法院的二審裁定否決;1996年,公安調查廳依照《破壞活動防止法》請求解散奧姆真理教,後被公安審查委員會駁回,因為「有侵害基本人權,違憲的嫌疑」。
此後的兩年時間裏,奧姆真理教的活動再度活躍,其教團所到之處,幾乎都遭到當地居民的強烈反對,雙方磨擦不斷。在此情況下,1999年12月,日本參議院通過了《團體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濟法》,前者規定政府可對有過「無差別大量殺人行為」的團體實施為期三年的「觀察處理」和「防止再發生處理」,其目的在於將此類團體置於法律的嚴密監督和嚴格控制之下。實際上,這一法案成為今天日本政府監管「邪教」的有力武器。2000年,奧姆真理教為了擺脫麻原彰晃的不良影響,改名為「阿萊夫」。直至今日,日本政府一直依據《團體限制法》對其進行監視,至今已獲准延續了數個觀察期。
雖然日本沒有像法國一樣列出一個「邪教清單」,但其依據此法得出了一個事實上的「黑名單」,對於黑名單上的團體,政府可以極大程度地限制其不法行為。
在今天的日本媒體裏,除了偶爾出現「奧姆真理教系列案」的新聞和一些關於「邪教」信徒非法行醫、詐騙等案件的零散報導之外,偶爾也會有針對阿萊夫或光之輪這兩個繼承自奧姆真理教的團體的報導。人們注意到,近年來這類「邪教」的信徒有增加的趨勢,年輕信徒的比例也在上升。日本人也擔憂邪教的蔓延,但他們對此多是反思日本當前社會環境下人們的精神世界出現的問題,而鮮少質疑當局打擊「邪教」的力度不夠大。
「思想無罪」
擁有清教徒歷史傳統的美國似乎比其他任何國家都更警惕「宗教迫害」。今天美國執行著對「邪教」最為寬容的政策。美國官方不使用「邪教」這一帶有主觀色彩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貶義色彩的「新興宗教」概念。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支持特定宗教或限制宗教信仰自由。這意味著美國政府不能立法限制或取締任何宗教團體,也不得干預任何宗教活動。因而美國沒有針對「邪教」進行新的立法,而是利用現有的法律懲罰「邪教」成員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又不能使「邪教」組織及其他成員的信仰因此受到干擾。
1993年美國政府在韋科鎮對大衛教支派予以重擊後,曾向社會表明政府遏止「邪教」危害的決心和能力。但那年,美國國會以壓倒性優勢通過了《宗教自由修復法》,禁止政府對個人宗教信仰自由施加實質性的限制,除非政府能夠證明這種限制是為了促進不可或缺的政府利益並且在所有可能採取的手段中對信仰自由限制的程度最低。在這種環境下,美國政府和議會難以就邪教問題採取特別措施,甚至從事邪教問題研究的團體常被邪教組織以「損毀名譽」之類的罪名告到法庭。
在「思想無罪」的原則下,美國政府極力回避充當任何宗教的裁判所。因而,「邪教」組織在美國的活動異常活躍。美國生活科學網曾於2012年盤點了「世界十大邪教」,其中的7個將總部設在美國。在「邪教」組織釀成的震驚世界的慘案中,「瓊斯鎮」事件和「韋科鎮」事件都源自美國,前者造成了914名教徒死亡。而美國政府在對後者的搜查與圍剿上行動要迅速得多,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對前者的指控最初或不涉及違法,或缺乏「直接威脅社會安全」、「脅迫他人精神及意志」、「違反他人意願斂財」等實證,而後者「私藏軍火及爆炸物」卻直接挑戰社會安全底線,且很容易查證。當然,也可以認為這是因為美國政府從對前者的處理中吸取了教訓。
今天,美國在此問題上也做出了一些謹慎的嘗試。如俄勒岡州在2011年通過了一項法律,允許法院取消那些對自己的孩子用「信仰療法」取代正常醫療手段的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家長甚至可能因此面臨刑事責任。《紐約時報》在2009年曾報導,此前25年美國至少有300名兒童死於這類「信仰治療」,而他們的家長多是一些特定宗教團體的信徒。今年年初,華盛頓州議會也試圖效仿俄勒岡州立法,取消家長在此問題上用「宗教信仰自由」而獲得豁免的權利。
美國的這一模式較少招來關於「宗教自由」與「公共安全」間矛盾的爭議,其完善的立法體系也可以讓這一政策得以較平穩的實施。「但問題在於,在邪教做出危險的行為之前,民眾無法判斷哪些群體是危險的,在美國這種環境下,一旦發生危險,則可能是毀滅性的。」日本國學院大學宗教研究學者井上信孝提醒道,「美國戰後最大規模的本土武裝衝突正是大衛教派引發的『韋科鎮事件。」
(李穎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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