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的重大舉措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堅持並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習近平強調的「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繼將「澳人治澳」提到「愛國者治澳」的高度後,進一步提到憲制秩序的高度。實際上,堅持依法治澳,首先就要堅持依憲治澳。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家根本法和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國家一切法律法規的總依據、總源頭,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憲法在包括澳門特區在內的全國範圍內實施,憲法與《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澳門特區的憲制基礎。因此,要全面準確理解幷貫徹依法治澳原則,就必須在特別行政區牢固樹立國家憲法意識和基本法意識,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捍衛法的尊嚴,既確保憲法和基本法的有效實施,也確保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所制定的各項涉港澳法律規範的有效實施。在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秩序時,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和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有機結合起來,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這些都是「一國兩制」實踐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維護港澳社會法治的應有之義。
  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其中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各種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在就職時必須進行宣誓。在中央層面,爲了落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會《决定》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要求,同時從立法上規定憲法宣誓的誓詞、形式和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全國人大於二零一八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其實,我國法律中關于宣誓制度的規定,更早出現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兩部基本法分別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機關(政府)的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檢察官)等人員在就職時的宣誓作出了明確規定。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就專門為「宣誓效忠」設置了一個專節(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七節),共有兩個條文。其中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渙門特別行政區,幷依法宣誓。」《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使中央授予的行政管理權;以立法會主席爲代表的立法會,行使中央授予的立法權;以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爲代表的法院、檢察院,行使中央授予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些官員必須就其所負責的工作,接受中央的監督。從法律上說,這些官員對中央人民政府負有某種責任和義務。因此,基本法特別規定他們應當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當日的凌晨,澳門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進行「午夜立法」,通過了系列有關特區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法律,其中一部法律就是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將基本法上述兩個條文化為本地法律,以裨隨後舉行的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大會暨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宣誓就職儀式,有法可依地進行。
  不過,由於澳門回歸、「澳人治澳」是沒有前例的新鮮事物,而且也受到當時時空環境的制約,因而這部《就職宣誓法》,充滿「單純技術主義」,只是規範了宣誓的時間及要件、宣誓的語言、誓詞的內容、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及監誓等內容,並對「拒絕宣誓」者作出了「喪失就任資格」的處分額度。
  而隨著形勢的發展,這部「缺少靈魂」的《就職宣誓法》,已經不適應習近平提出的「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及「愛國者治澳」原則。尤其是在香港發生某些「宣誓亂象」之後,就更凸顯完善補強《就職宣誓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實際上,針對香港的情況,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决定》,進一步對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正如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授權而自行立法,無需由中央「代勞」一樣,澳門特區的強化就職宣誓制度,也只是由澳門特區自行立法,就此,澳門特區已經採取了若干行動,包括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時,加入了「宣誓效忠」的條文。
  而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的二零二四年特區政府的施政重點,第一項就是「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其中提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宣誓的規定,進一步完善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法律機制,完成《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工作,修改《就職宣誓法》及相關法規。」此外,在施政報告「附錄二」《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將修改《就職宣誓法》列為第一項。
  昨日,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向立法會介紹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二四年主要工作計劃時也指出,明年度特區政府將務實有序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配合立法會做好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審議工作。依照《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將提交修改《就職宣誓法》的法案,完善特區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制度。
  由於明年十二月二十日將會進行第六屆特區政府宣誓就職儀式,因而修改《就職宣誓法》工作必須在保證品質的同時,加快進度。在《就職宣誓法》修改完成後,就將與《維護國家安全法》,及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等一道,形成習近平要求的「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環境,及更好地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