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職宣誓法》應當補強及完善的幾項內容

  修改《就職宣誓法》的進程,看來特區政府還將沿襲及發揚過去崇尚「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經驗,全面廣泛地開展公眾諮詢工作。而究竟是在現行的《就職宣誓法》的基礎上予以補強,還是參照國家規範及香港模式,對現行《就職宣誓法》「動大手術」,則應在草擬《修改〈就職宣誓法〉諮詢文件》時,就適宜作出抉擇。而從過去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經驗看,可能會是採取在現行的《就職宣誓法》的基礎上予以補強的形式,增補「愛國者治澳」的規範內容。這樣,就不但可以保持現有法律的穩定性及延續性,而且也可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修法任務,以裨能夠趕及在明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六屆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並舉行宣誓儀式時使用。當然,仍然需要參考參照國家規範及香港模式,增添凸顯憲制性及「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規範內容。
  現行的《就職行宣誓法》的核心內容是:第三條「宣誓的時間及要件」——宣誓人應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第四條「宣誓的語言」——宣誓人得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宣誓。第五條「拒絕宣誓」——應依本法宣誓而拒絕宣誓者,喪失就任資格。第六條「誓詞內容」——宣誓人應按其所任職務,分別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詞宣誓。第七條「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身兼本法所指的職務一項以上者,應分別參加其所擔任職務的宣誓。第八條「監誓」——一、行政長官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監誓。二、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委託行政長官監誓。三、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由行政長官監誓。《就職宣誓法》還有一個「附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而在二零零一年七月,曾經對《就職宣誓法》進行修改,將原來的主要條文內容修改如下:第三條「要件」——一、宣誓人須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二、宣誓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但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決定者除外。三、宣誓的時間:(一)行政長官的宣誓時間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二)下列人士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a、立法會主席;b、終審法院院長;c、主要官員、檢察長及行政會委員。(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時間遵從第3/2000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四)法官及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訂定。第八條「主持及監誓」——一、行政長官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二、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三、下列人士宣誓時,由行政長官主持及監誓:(一)立法會主席;(二)終審法院院長;(三)行政會委員;(四)開始新立法屆任期之立法會議員。四、於立法屆中補選或委任的議員宣誓時,由立法會主席主持及監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監誓。五、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或其代表及檢察長或其代表主持及監誓。另外,還增加八A條「領誓」——一、如宣誓人超過兩人須設領誓人。
  二、主要官員宣誓的領誓人以及行政會委員宣誓的領誓人由行政長官指定。
  三、立法會議員宣誓時:(一)如屬第八條第三款第(四)項所指情況,由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領誓;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擔任議員時間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二)如屬第八條第四款所指情況,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四、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指定職級較高的一名法官及檢察官領誓;如屬職級相同者,則由其中年資較長者領誓;如其年資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以上的規範內容,基本上是屬於「技術性」的,倘是以「愛國者治澳」原則來衡量,似乎是「缺少靈魂」。而參照國家規範及香港模式,應當增添「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內容。比如,在宣誓主體上,行政機關中的一般公務人員也參與了行使憲法和基本法授予的相關職權,也均須承擔對國家和澳門特區的責任,因而適宜將宣誓效忠的主體擴展至包括行政機關一般公務人員在內的澳門特區管治隊伍的全體組成人員。在宣誓時間上,按照國際慣例,相關人員在依法宣誓後,才獲得履行職務的正式資格。因此,應當實行「先宣誓,後履職」的原則。在宣誓內容上,適宜參考國家憲法宣誓制度的誓詞核心內容:「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爲建設富强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强國努力奮鬥!」在現行的誓詞中增加關於擁護憲法、效忠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相關規定。在宣誓形式上,明定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的誓詞,不得有任何篡改或疏漏,不得使用任何道具,必須穿著嚴肅莊端的服裝,並增加各宣誓人在口頭公開宣誓之後,再在法定誓詞進行書面簽署的明確規定。——雖然在實踐上,各宣誓人有在相關文件上簽名,但現行《就職宣誓法》卻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因而應當將此慣例「入法」,成為法定的規範。
  此外,為了凸顯效忠國家憲法,對於《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所進行的就職宣誓應當是憲法宣誓,因而必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規定,進行在就職宣誓時,必須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宣讀或領誦誓詞。宣誓場所應當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為了凸顯國家主權,這部分宣誓人在就職宣誓時,應當有澳門中聯辦主任、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及澳門駐軍司令員(或政委)在場觀禮並監督。
  其實,憲法宣誓不但是中國才有,也是國際慣例,因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是銜接國際慣例。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國家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采取的一種制度。據統計,在一百九十三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定的有一百七十七個國家。雖然各國關於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序的規定不盡相同,但一般都在有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
  就職時宣誓有一種儀式感,顯得莊嚴、神聖、莊重。而且,就職時必須先宣誓,意味著宣誓之後正式開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彰顯行使權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表明了憲法與宣誓人的關係,即宣誓人的權力來自憲法和基本法的賦予,宣誓人在憲法和基本法之下。這一關係彰顯了憲法和基本法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尊嚴,有利于樹立上述人員建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並源自於中央授予的權力意識,以確立忠於憲法和基本法、遵守憲法和基本法、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精神,並全面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重要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