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十一月十五日在馬英九基金會辦公室舉行「藍白合」政黨協商,會後達成共識,將透過當月七日至十七日社會各界公布的民調,以及藍白的內參民調結果決定參選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的人選。不過,「藍白合」後來破局,侯友宜和柯文哲各自參選。但「獨派」團體「台灣國」的理事長陳峻涵卻仍然揪住不放,以馬英九、朱立倫、侯友宜、柯文哲觸犯「搓圓仔湯條款」之「罪名」,提告四人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台灣國」聲稱,侯友宜與柯文哲原本信誓旦旦參選到底,馬英九、朱立倫居中協調,並以各部會的權利分配作為期約標的,違反《選罷法》罪證明確,明顯是所謂的「搓圓仔湯」,因而於十一月十七日到北檢告發四人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台北地檢署昨日宣布,已經簽分「選他字案」,將馬英九、朱立倫、侯友宜、柯文哲列為被告進行偵辦。
「搓圓仔湯」並非是法律術語,而是台灣地區政治生活領域的慣用口頭俗語。據台灣書泉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用語導讀》叢書的《政治/外交/法律類》一書中的《選舉用語》篇所詮釋,「搓圓仔湯」是指選舉登記截止前有意參選者之間爲使選舉單純化的退選妥協過程,其間往往涉及金錢的交換。一般而言,「搓圓仔湯」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發生:一、某人士其參選與否對選舉結果有相當的影響下,主動向受影響的其他有意參選者提出不參選的交換條件,而有藉選舉發財的意味;二、某志在必得的有意參選者,爲使選情單純化能順利當選,主動協調其他有意參選者退出選局。因此「搓圓仔湯」的行情,與被協調退選者對選舉結果的影響,以及協調退選者的財力有密切的關係,而爲一種選舉上參選與否的交易行爲。但由於接受交換條件而協調退選者不僅有觸犯《選罷法》之虞,更容易招致底下抬轎人的反彈,以及一般選民對其政治人格的質疑,對未來政治前途有相當不良的影響。因此,一般具有政治企圖心和政治發展遠景者,較不會渉入「搓圓仔湯」的退選事件。
至於「獨派」團體今次提告馬英九、朱立倫、侯友宜、柯文哲觸犯「搓圓仔湯條款」所引用的法律條款,是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台北地檢署昨日公佈的消息,是已經簽分「選他字案」,將馬英九、朱立倫、侯友宜、柯文哲列為被告進行偵辦。而在台灣地區的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所謂「偵字案」,是檢察官已將某人定為被告,當被告出庭時,享有《訴訟法》上的所有權利,如緘默權;而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一定要對外公佈結果是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並詳細說明理由。至於所謂「他字案」,檢察官只是懷疑某人涉嫌犯案,但未有任何證據作為支持,此時被懷疑者稱為關係人,而檢察官會進一步偵查他是否真的涉嫌。若有,「他字案」就會轉為「偵字案」;若一直沒有發現涉嫌證據,最後會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終結該案。以行政簽結結案無須對外公佈偵查結果與理由。曾經有人權團體質疑,是否只要檢察官懷疑某人涉案,就能以「他字案」對人進行偵查?那是否會有濫權等擾民情形。而法界的解釋是,確實,以「他字案」偵查後若未能證明被懷疑人有犯罪嫌疑,也僅須以行政簽結結案,無須向外界說明。
具體到這個案子,從台北地檢署以「他字案」予以偵辦的方式,折射了檢方其實是並不願意真正接過這個「燙手山芋」。實際上,在台灣地區的法制和法治實務,凡是與破壞民主選舉相關的罪嫌都是屬於「公罪」,即使是無人提告,檢方也必須主動受理。然而,檢方卻沒有「主動出擊」。甚至在「藍白政黨協商」翌日,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籍著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之機,就此而質問台灣地區檢察系統的主管機關「法務部」的副部長黃謀信,而黃謀信也只是答詢說,「搓圓仔湯」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對價行為必須要有不正利益,前提是該利益或價值要由不法取得,「現在就是(莊瑞雄)委員提及的該案例,那到底是民主選舉過程的合法競選行為,還是不正的違法行為」,至於個案就不評論。這交由檢察官做判斷。莊瑞雄聽聞後立刻說「你這也不敢說,是要怎麽升部長啦」,黃謀信便靦腆一笑,表示這是份際的問題,不是敢不敢的問題。
但在「獨派」團體已經「按鈴提告」的情況下,檢方卻不能不受理了,否則就「吃不了兜著走」。實際上,昨日就有法界人士指出,檢察機關受理告發不分案就將會構成「吃案」,但該案卻不易成罪。法界人士說,「搓圓仔湯」是當事人雙方講好選與不選,給予一定賄賂、好處,以勸人退選為多,「台獨」團體「台灣國」認為「勸退侯」或「勸退柯」有法律上適用,應是對法律解讀有所誤會。因為國民黨、民眾黨登記參選前就政黨理念、「治國」大綱進行整合與意見交換,與英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政黨合作及執政採「內閣制」有關,藍白如整合成功,兩黨同為理念組成聯合政府,完全不涉及違法,更是民主國家常態。事實上,「藍白合」是兩強相爭「正主兒」,並非一方給予好處行求對方退讓,基本架構與法律要處罰的犯罪行為不同;檢方分「選他案」偵辦,理由在「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檢察署不能拒絕人民提案告發,但目前看不出該案具有偵查價值。
當然,國民黨和民眾黨兩造昨日的強烈抗議,也是各自發揮政黨職能的自衛行為,合情合理,這也對掌控在民進黨當局手中的檢察機關形成一種心理震懾壓力。甚至還為自己未來反過來控告「獨派」團體「濫訴」、「浪費司法資源」積累原始資本。
其實,要說「搓圓仔湯」,民進黨才是「真正老手」。比如,在二零一四年的台北市市長選戰,民進黨當時就與柯文哲達成政治協商的合作,禮讓柯文哲參選台北市長;而在二零一一年蔡英文首度選「總統」時,也曾提出組織聯合政府的概念。台北地檢署倘若居然正式起訴該案,恐怕將會遭到「反噬」,也得「公平」查辦蔡英文、蘇貞昌當時的「搓圓仔湯案」,從而掀起一場猛烈的政治和司法風暴。
兩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