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特首選舉法簽意見書 委員會無改動政策方向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完成討論並簽署《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案意見書,將交立法會大會表決。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經審議,委員會無改動政策方向,只改善行文問題。委員會在意見書中,對大多數法案的規定表示贊同、支持。法案主要內容,當中三項是對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以及四百人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的規範,他們要擁護《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區,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且必須簽署並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區的聲明書。而審查是否「擁護、效忠」的工作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國安委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有關意見是最終決定,當事人不能向管委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將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選委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就選舉程序方面,包括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選委會委員只須出示身份證;而抽籤、委員確定名單亦會改為張貼於選管會辦公室;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此外,法案建議對公然煽動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不投票、投空白票或投廢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陳澤武表示,該項規定與香港相關規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