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法案建議在登記及公證機關執行職務至少5年的相關編制內人員,以及不屬有關編制內的人員,未來由登記官指定和監管領導下可作出登記行為。該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表示,委員會認同政府立法方向,認為便民、符合政府發展電子政務。
該委員會昨日首次開會審議該法案,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作在會後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雖然只有15條條文,但涉及修改《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公證法典》、《民法典》及《商法典》六部法典的部分條文,技術上有複雜性。
委員會關注相關人員是否指登記及公證專有職程的人員。黃顯輝認為,登記官專業資格相當高,例如須為法學士及接受18個月登記及公證專業培訓,有關人員的待遇、責任等職務如何承擔,以及有關登記行為範疇是否與登記官工作相同,期望政府清晰。
法案建議市民可在公共部門辦理驗筆跡手續,毋須另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委員會認同這是便民舉措,但關注每個公共部門是否都有具備驗筆跡能力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的培訓工作問題。
當中,法案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第二十條(職權),建議在登記及公證機關做滿五年的人員,可由登記官指定及監督、領導下作出多項登記行為。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相關人員需具備甚麼資格?法案所列的登記行為是否登記官的主要工作?而本身登記官的專業資格要求高,必須是法學士並要接受為期十八個月的登記及公證專業培訓,「兩者學歷、培訓要求落差好大」。也有議員提出,若有關指定人員出錯,是否要承擔職務上的責任,以及人員作出本屬登記官的行為的薪酬待遇問題。
法案建議,賦權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核實檔的簽署情況及檔副本。在一般情況下由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直接核實其接收或代收的表格、申請書及聲明書的簽署情況及檔副本,無須要求市民另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認定或認證繕本的手續。
黃顯輝稱,委員會認同這是便民、創新的制度,但關注是否每個部門都會有具備驗筆跡能力的前臺工作人員。而按照現在制度,驗筆跡可對照當事人身份證的簽名,但事實上會涉及簽署人行使代理權或委託權等行為,尤其是有不少上世紀成立的公司章程,是用葡文書寫,相關認證的人員還要具有中葡雙語能力,委員會關注政府的培訓工作。
黃顯輝表示,考慮到業界對法案的關注度,政府當初也只是就法案的框架內容向業界諮詢意見,故委員會決定展開為期45日的公眾諮詢。任何人士若對法案內容有意見或建議,均可透過書面方式,包括電郵,於明年二月一日前,向三常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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