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社諮會昨日邀請路環監獄獄長林錦秀等出席會議,介紹新監獄工程進度和管理情况等。據介紹,新監獄最多有二千七百零四個囚位,其中男倉區有二千三百一十三個囚位,女倉區三百九十一個囚位,其收容量可滿足未來五至十年亦即至二零三三年的需求。新監獄的搬遷工作分三個部分,亦會試運三個月,會按新監獄工程進度,爭取今年內完成首階段搬遷行政部門的工作,至于何時遷移在囚人,則尚未有公開的具體時間表,需要演練和請求其他保安部門配合遷移工作。
據有關資料顯示,新監獄佔地面積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一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六萬九千二百二十五平方米。工程分四階段進行,工程內容包括囚倉大樓、綜合大樓、行政大樓、檢查大樓、員工宿舍、訓練大樓及瞭望塔、外圍道路等,預計整個項目合共二十七億三千一百多萬元。
這是一座「豪華型」的監獄。其實,即使是目前使用的路環監獄,也已經是「準豪華型」的了。因為按照規定,監獄內除設有囚室,還有供在囚人學習使用的課室、工場、多功能室,以及提供基礎醫療服務的醫療室。相關內部規章還規定,要確保囚犯有適當及充分的衛生設施,幷設有定期理髮服務,必須按時向囚犯提供足够之數量和適宜之質量的膳食,訂定膳食餐單時諮詢營養師的意見,並應常備食水供囚犯使用。監獄設有住院部和相應的常設或非常設醫療人員,囚犯有權根據內部規章之規定免費接受適合其病况之初級衛生護理;經聽取監獄醫生之意見後,囚犯得享有自費醫療及臨診服務。在實務上,對囚犯保證完成官方小學六年制的教育和葡文和英文課程,監獄還積極創造條件,使囚犯能參加通過函授、電台或電視授課之課程。路環監獄積極組織囚犯在業餘時間,從事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監獄設有一個圖書館,供囚犯借閱圖書。允許囚犯閱讀報紙、雜志及收聽電臺廣播、收看電視節目。監獄出版一本專爲囚犯的內部雜誌《啓報》,以促進繪畫和詩歌比賽。
正因為如此,那些曾經被判囚或拘留於此的內地人,在返回內地後都「口碑相傳」:在澳門坐牢,除了喪失自由之外,其實可算是「享受」。這也是澳門的跨境犯罪活動,尤其是圍繞著賭場的詐騙、色情、毒品、搶劫以至兇殺案較為活躍的其中一個原因。除了是澳門不設死刑及量刑相對較輕之外,還有一個「特殊」的誘因,就是某些來自內地的跨境犯罪人員,並不太擔心會被澳門警方拘捕及法院判刑。因此,在澳門監獄的在囚人員中,內地人佔了不小的比例,有說是三成,更有說是五成,澳門居民反而是「少數」。
也正因為如此,此前每當澳門警方破獲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內地居民的兇殺案,將疑犯移交內地公安處理時,澳門居民非但沒有因為「放棄屬地司法管轄權」而不滿,反而認為由內地司法機關行使「屬人司法管轄權」,按照內地刑法審理判決,反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嚇作用。
在「豪華型」的新監獄落成使用後,就將更為凸顯必須對跨境犯罪活動進行震懾及阻嚇的問題,以防止那些跨境犯罪人員產生某種心理,「大不了在澳門『享受』豪華的囚禁生活」。
這就對目前正在處於「難產」狀態的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產生啟迪作用:在港澳兩個特區已於二零零五年五月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基礎上,澳門特區先行與內地洽簽《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將被澳門特區法院判刑定罪的內地人員,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及監獄執行其刑期。既然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是屬於不同法系(澳門是大陸法系,香港是海洋法系),都可以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了,而澳門與內地都是屬於大陸法系,就更好辦了。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為未來分別與內地、香港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開路」。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曾經於二零一五年向特區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該法案旨在促進澳門特區與內地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作出規範,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但後來特區政府卻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獲得立法會接受。至今已經接近十年,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
澳門與內地、香港等地區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確實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與內地方面,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問題上,此外還有澳門的附加刑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的。另外,在與香港方面,澳門是實行大陸法系,香港是實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可能兩者之間存在著某些法律衝突或矛盾,一時難以釐清解決。
但是,在世界各國,也有不少主要國家實行海洋法系,還有一些國家(如伊斯蘭國家)實行稀里古怪的法律體系,與澳門特區的法律衝突更為明顯,但澳門特區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屬一個國家不同法域之間,卻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現在中央要求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也應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還有更難以理解的,尚未實現統一的海峽兩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與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區,尤其是作為祖國母體的內地,還有也是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內的台灣地區,卻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可能與習近平強調的「總體國家安全觀」,還有一段距離。因此,是到了恢復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的時候了。
實際上,在澳門、香港都已經落實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制定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並忠實執行「愛國者治港/治澳」原則下,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已經能夠排除所有的雜音和阻力。因此,趁著新監獄的即將落成使用,先行與內地洽簽《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就可以為未來分別與內地、香港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打響第一槍」。當然,澳門特區政府應當首先完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並提請澳門立法會審議通過,為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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