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合區跨省域面對兩種制度主體法律應由中央制訂

  日前公佈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及《深合區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通知》,是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擬制並經國務院同意,聯合公佈的。這符合國家體制,因為制訂及調整海關關稅稅率的事權,是海關總署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掌握,地方無權置喙。
  這就引帶出有關橫琴深合區的主體法律,也必須由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訂,地方的立法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只是限於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的施行細則,或在深合區內屬於當地地方的管轄的行政權等層次。
  實際上,橫琴深合區涉及到兩個省級行政區劃,兩個不同制度,兩種不同法域,甚至兩種不同貨幣。這就需要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否則,由廣東省人大或其常委會,甚至是珠海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適用範疇就將不及於作為與廣東省同級行政區域的澳門特區,而且珠海市的行政層級更是低於澳門特區,其所制訂的深合區法律,更是不能「僭越」澳門特區。
  何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審議通過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內容法律化,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法治保障的方式,只是面對海南省一個省級行政區劃,也是面對一種制度,一個法域,一種貨幣,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連海南省人大都無權自行制定。而深合區建設涉及「一國兩制」,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比海南自由貿易港更爲複雜,因而將「橫琴方案」的內容法律化,就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並儘快將「深合區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督促、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等有關方面抓緊推進研究起草工作。在「深合區法」的制定過程中,要讓澳門全國人大代表更多地參與,充分發揮橋梁作用,廣泛聽取和吸納澳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在前年三月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澳門代表團由高開賢領銜,其他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附署並提交了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議案。該議案指出,建設「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戰略,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深合區」改革創新,爲「深合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因此,有必要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內容法律化,將「橫琴方案」的內容法律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儘快將「深合區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當然,由於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有「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的提法,因而從省級到市級以至「深合區」級的地方立法機關或法務行政主管單位,都在程度不同地擴大了對「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立法權限的理解,也有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級的官員,在到「深合區」進行立法調研時,提出要充分運用「橫琴方案」中「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的提法,找准人大履職切入點,切實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立足「橫琴方案」,聚焦建設中最迫切、最核心的問題加快推進相關立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合作區創新改革,為合作區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然而,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及相關決定的規定,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確實擁有「珠海經濟特區的立法權」。實際上,珠海作為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之一,享有由全國人大授予的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權。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遵循《憲法》的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法規在珠海經濟特區內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變通性的規定,在備案的時候,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但深合區雖然在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上都是屬於珠海經濟特區的一部分,而其管理權限,卻是由兩個屬於省級行政區劃的廣東省和澳門特區實行「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因而在深合區的總體立法事務上,「深合區法」的制定,已經超逾「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甚至還因為這是國家戰略,並涉及到跨省級行政區劃以至是「一國兩制」,因而已經超逾了作為「深合區」「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其中一方的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只能由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行使,並與《澳門基本法》及《澳門駐軍法》一道,成為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立法機關專門為澳門特區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
  實際上,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立法權限的劃分具體是:一、對涉及國家主權、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十個方面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專屬立法權。二、行政法規可以就爲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由國務院作出規定。三、地方性法規可以就爲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况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規定。除上述第一類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况和實際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根據二零一五年修改的《立法法》,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權限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五、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决定、命令的事項。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爲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因此,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所指的,是屬於「上位法」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亦即管轄深合區的主體法律;而廣東省和珠海市的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只能是屬於「下位法」的細則性執行法律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