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公共採購法 資訊可「適當公開」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公共採購法》法案。法案建議設立載有公共採購重要資訊的公共採購網頁,將與公共採購程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適當公開,以增加透明度,加強公眾對公共採購的監督。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法案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公共採購法》法案時表示,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了與時俱進、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強對公共採購程式的監督,有必要優化相關法例,為此,特區政府分兩階段推進立法工作:(1)第一階段,提高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公共採購程式門檻金額規定,並公佈該法令的正式中文文本。這一階段的立法工作已於2021年完成,制定了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2)第二階段,經全面檢視相關法例後,向立法會提交本法案,建議制定新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
  李偉農表示,《公共採購法》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1)明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包括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2)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這些原則的內容構成及貫穿整項公共採購法之中;(3)訂定參與公共採購程式的候選人及投標人資格的要求,以確保參與公共採購活動者具備應有的合適性、廉潔性、財務及技術能力等;(4)訂定公共採購的程式類型,分別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與現行公共採購制度比較,新增了「競爭性談判」的程式類型,尤其適用於基於智力性質服務的複雜性等公共採購項目之上;(5)設立集中採購制度,由財政局按此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統一採購相關的消費品,以為提升行政效率、善用公共資源及節省成本;(6)訂定公共採購的判給準則,分別為「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和「最低價準則」,並明確規定判給準則應公平及客觀;(7)訂定公共採購合同的變更、消滅及違反合同的處罰規範,保障行政當局及獲判給人的合理權利;(8)訂定違反公共採購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及相關處罰;(9)設立載有公共採購重要資訊的公共採購網頁,將與公共採購程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適當公開,以增加透明度,加強公眾對公共採購的監督。
  議員胡祖杰、林宇滔關注招投標全程電子化。李偉農稱,除了書面方式,法律亦已因應科技發展,預留電子化(提交投標書)的正當性。議員李良汪建議法案應該五年一檢,李偉農未有正面回應定期檢討機制,稱會按照社會進步及行政管理需要,如執行過程遇到不適應情況亦會按實際需要提案修改。
  多名議員關注何謂公開採購資訊「適當公開」?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指出,現時各自部門披露的公開採購資訊不統一,法案建議設立一個公共採購網頁,統一發佈所有公共採購資訊。認為若採購金額少如一千、幾百元都要公開,查詢者可能覺得厭煩,在平衡效率及透明度下,建議超過一個特定金額才要公開,舉例如多於五萬元、十萬元才要公開。「採購法」是綱領性規定,實際執行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如超過一定金額的採購,會有檢察院代表參與開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