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受賄等罪成立 合被判十七年徒刑

  【本報訊】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於昨日下午在中級法院宣判,江志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不成立,數罪併罰判處17年徒刑。第2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3被告吳懷珠則分別被判處14年和6年徒刑,第4被告任職律師的關凱倫則無罪釋放。中級法院希望今次判刑能起震懾作用,其他司法官亦應引以為鑑,不要動搖初心,堅守就職宣誓的誓言,盡忠職守。
  助理檢察長江志被控創立及領導黑社會,在多宗刑事偵查案中受賄作出幹預司法公正的行為,他在中院受審時否認全部八十九項控罪。中院昨日下午宣判,裁定開釋黑社會、涉及查閱檢院案卷系統的不當查閱等控罪,多項受賄、瀆職、洩密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年,充公江志1403萬多元的來歷不明財產。
  判決書指出,案中首3名被告屬故意共同參與「拆案」活動,其中第一被告江志在處理多宗刑事偵查個案中,明顯違反專業守則作出違法歸檔批示,協助他人「拆案」並收取錢財,以犯罪既遂觸犯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和濫用職權罪等,又提及江志雖然身為助理檢察長,按內部規則有權查閱所有案件,但若為「拆案」目的而查閱亦屬職務犯罪,並違反公務員無私通則和司法保密罪。
  判決書又提及,即使合議庭接納他部分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江志任職助理檢察長12年期間仍有逾1,400萬元為不明財產,明顯屬不義之財,相關財物將被特區政府充公。
  本案由五名中院法官唐曉峰(院長)、蔡武彬、陳廣勝(裁判書製作人)、馮文莊、譚曉華審理。陳廣勝宣讀四百多頁的判詞。陳官稱,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江志身為高級檢院司法官,卻不做合法守護人,甘願為不義之財,打破正義的防線,犯罪不法性及故意非常高。
  本案還有三名被告,從商的蔡秀英、吳懷珠夫婦分別被判刑14年、6年;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職業為律師的關凱倫無罪,可當庭釋放。法庭基於未能認定各被告之間存在構成黑社會罪的「合意」要件,從而開釋該罪。
  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表示,江志作為資深檢察官不但沒履行職責,更為特區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愧對司法機關的抱負和市民期望,希望今次的判決對機關人員起到震懾作用,引以為戒,好好反省,不要動搖初心。
  唐曉峰稱,江志以職權謀私,嚴重打擊司法機關公平廉潔的形象,沒有為下級樹立良好榜樣。希望今次判刑能起震懾作用,其他司法官亦應引以為鑑,不要動搖初心,堅守就職宣誓的誓言,盡忠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