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選委會委員選舉,定於八月十一日舉行。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上週五舉行第七次會議,確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選舉程序在今日啟動,包括六月三日至十七日,法人選民需提交指定的提名人;及六月三日至七月二日,法人選民需指定投票人。選管會呼籲法人選民踴躍參與選舉,行使提名權。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修正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編制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實用手冊》,並曾經舉辦「二零二四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程序講解會」,向社團代表講解法人選民指定投票人和簽署提名表代表、行使提名權和投票權、參選人報名,以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經修訂後的新規定等各項內容。
其實,除了第一任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是在澳門回歸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的委員在北京投票決定之外,從第二到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都是根據《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規定,在澳門選舉產生。在經過二十年來四次的操作,及除乘坐「直通車」的第一屆立法會之後的六次立法會選舉中的間接選舉議員的選舉,澳門各界別人士尤其是「操盤協調者」及組織者,都已對選舉程序及各界別間的參選人協調等程序「駕輕就熟」。只不過是今屆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選舉,是在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引進「愛國者治澳」原則之後,首次進行的選委會委員的選舉,因而各界別的「操盤協調者」及組織者,就必須首先吃深弄透有關選舉資格的問題,以避免在提出參選人名單後,在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參選者的資格時,宣布其中某位參選者不符合候選人資格而遭到「DQ」。
當然,還有一些技術細節問題必須注意,比如投票人不可在不同的界別或界別分組代表不同的法人選民投票,在行政長官訂定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期(四月八日)後選舉產生的領導或管理機關人員不可行使投票權等,但這是屬於細微枝節的技術問題,最關鍵的就是在協調參選人名單時,注意必須避免將可能不符合法定資格者列入提名名單內。
實際上,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對委員資格的規範,除了是宣布具有澳門特區的選民資格之外,還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適用相關的規定,須提交真誠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並經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通過資格審查者,方可出任選委會委員。如拒絕作出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得出任選委會委員。
為此,管委會負責查核並確認參選人是否符合候選人資格。而為適用這項規定,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參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針對管委會基於上點所指意見書而作出參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為適用第二點的規定,在判斷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尤須考慮下列情況:一、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澳門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二、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三、不得勾結澳門特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圑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四、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澳門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毁、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區的行為;五、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澳門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毁、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六、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七、不為實施(一)項至(六)項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第四點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一項特別規定,是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内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不被接納。因此,在二零二一年七月間選管會宣布被「DQ」參選資格的二十一人(另有兩人被證實並非是選民),就受此規定束限而不得成為參選人。而經過對比,其中有人曾經是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因而今次不能「爭取連任」。其他未曾成為選委會委員的,就更是「凍過水」。
另外,還有兩種人依法不得成為候選人:其一是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其二是任何外國政府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在過去,就曾有過外國具有國家主權行政的機構的成員如葡僑委員會委員參加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並成功當選(最近一次落選)。按照此規定,今次及以後各次,就連被提名的機會也將會喪失。
其實,還曾發生過更「烏龍」的情事,曾經有人在宣布參加資格要求更高的行政長官選舉時,竟然宣稱自己是以某個國家的駐澳門名譽領事的身份參選,並聲稱自己的外交官身份參選具有別人不可替代的優勢。不過,其人榮聲稱自己的「外交家」身份,並非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其他國家。這就與行政長官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必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法定標準,背向而行了。
那麼,擁有某些國家的駐澳門名譽領事身份的人士,包括在此前已經擔任甚至是連任多屆選委會委員的人士,是否也屬於「任何外國政府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限制參選資格?這是應當予以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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