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風暴即將衝擊台灣政壇?

  在由民進黨暗中動員的「青鳥行動」包圍「立法院」的過程中,「經民連」等親綠民團以藍白「立委」審查及表決「國會改革」五法過程「黑箱作業」、「沒收民主」等為由,叫喊要罷免國民黨「立委」,還提出了一個擬「罷免」的二十四名國民黨「立委」的名單。面對這來勢洶洶的「罷免」風潮,國民黨「立委」在院會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希望把「罷免門檻」提高,疑因輿論壓力撤案。不過,也有人提出反攻建議,國民黨不妨也針對較易成功「罷免」的民進黨「立委」,發起「罷免」,以針鋒相對,有人也提出了一份有可能會成功「罷免」的民進黨「立委」名單,共有十人。由此看來,在明年二月之後,台灣地區可能會掀起一陣猛烈的藍綠互相「罷免立委」的政治風潮。
  在「經民連」等親綠民團鼓吹要「罷免」二十四名國民黨「立委」之後,有國民黨「立委」之所以要匆忙地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案,建議提高「罷免門檻」,除了是「自救」之外,也是要奧援國民黨籍基隆市長謝國樑,因為民進黨人針對他的「罷免案」,已經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的程序,情勢有點危急,因而要搶在依法必須在「罷免」對象就職一周年才能發動「罷免」之前,進行修法,一方面是抬高發動「罷免案」的選民連署數的「門檻」,另一方面是提高選民投票通過「罷免案」的「門檻」,以阻止民進黨的惡性「罷免」。
  但在該法案即將要逕付二讀之時,提案「立委」宣布撤回提案。這被民進黨「立委」形容為「吃相難看」。實際上,在藍白黨團聯手發動「國會改革」五法並成功闖關之後,無論是「立法院長」韓國瑜,還是掌權者賴清德、卓榮泰,都希望「立法院」緩和緊張氣氛,並集中精力處理與民生相關的法案。因此,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及衝突性的政治法案,應當緩行。
  其實,可能還有技術上的考慮。這是因為,由於民眾黨的八名「立委」都是屬於不適用「罷免」的「不分區立委」,他們沒有受到「罷免」的威脅,因而可能對提高「罷免門檻」不感興趣,為了強調自己的「獨立自主性」,未必會與國民黨「立委」合作,何況這提案也並非是由國民黨黨團提出,也就更沒有「必須聯手」的強制性理由。因而該提案獲得闖關成功的機率,就沒有「國會改革」五法這麼高,而且一旦在國民黨「立委」鬆怠的情況下,很容易遭到已經因反對「國會改革」五法挫敗而憋了一肚子氣的民進黨「立委」團結一致地否決。
  不過,親綠民團開列的二十四名容易「罷免」國民黨「立委」的名單中,確實是有幾位是較為脆弱的。這個名單表格,是以其在「二零二四」大選中的得票率差距為基準,與「落選頭」的差距越小,「罷免」成功的機率就最大。其中,排列第一的桃園市第二選區涂權吉,僅以百分之零點五八贏了爭取連任「立委」的民進黨黃世傑;而排列第二的新北市第七選區葉元之,也僅以百分之一點三五贏了同樣是爭取連任「立委」的民進黨羅致政,如果不是羅致政受到緋聞的拖累,葉元之是根本難以扳倒政壇老將羅致政的;而排列第三的雲林縣第一選區丁學忠,也是以百分之一點七一翻盤雲林海線,讓民進黨名將蘇治芬爭取「三連任」夢碎。因而倘民進黨對他們發起「罷免」,在「復仇」心切,尤其是對在強攻「國會改革」五法中表現英勇的葉元之等人的「仇恨值」很高的情況下,確實是很容易被「罷免」。
  正因為如此,親國民黨名嘴及網媒,也「以牙還牙」地提出了一份容易「罷免」的民進黨「立委」的名單。但與親綠民團是以得票率差距為標準不同,是以在選舉時,泛藍陣營因為有兩人參選,而讓民進黨候選人「漁翁得利」當選為標準。比如,在台北市第一選區,因為國民黨張斯綱與新黨侯漢廷「鷸蚌相爭」,而讓民進黨的吳思瑤「冷手撿了個熱煎堆」。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台北市第五選區,國民黨鍾小平與無黨籍于美人「兄弟鬩牆」而讓民進黨的吳沛憶「無端端發達」。而這兩位民進黨女將,在「立法院長」選舉及「國會改革」五法立法過程中的表現,是藍白陣營「仇恨值」很高的政治人物,因而倘是對其提出「罷免案」,獲得過關的機率也較高。
  然而,「罷免」了對手,只是贏了一半;在補選中讓自己陣營的候選人當選,才是全勝。但也有一個「補救」之處,就是「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因而其在補選時根本不可能「捲土重來」,而同黨人未必會更強,因而只要對手陣營能夠避免「鷸蚌相爭」,就可為本陣營爭取到多一個議席。
  但民進黨因為是執政黨,有太多的職務可以安排,因而其「立委」即使是被「罷免」了,還有其他職務可以獲得安排。而國民黨是在野黨,其「立委」一旦被「罷免」,就只能是「食谷種」了。
  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的程序分成三階段,第一階段「提議」,需要有百分之一的選民連署提議「罷免」。經「中選會」確認提議成功後,進入第二階段「連署」,需有百分之十的選民連署「罷免」提議。經「中選會」確認連署成功後,會在原選區舉辦「罷免」投票,也就是第三階段投票。投票結果需要達成兩個結果,才能成功罷免:「罷免」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罷免」同意票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總選民數。
  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規定,倘「罷免案」被否決,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因此,倘「罷免案」未獲通過,等於是為被「罷免」人披上一件「保護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