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換錢黨」刑事立法並將嫌犯遣送內地受審

  公安部日前召開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整治「換錢黨」等違法犯罪專項工作部署會,部署各地健全聯動機制,加强協作配合,堅决遏制「換錢黨」等違法犯罪發展蔓延態勢。會議特別指出,近年來,受暴利驅動,在澳門非法爲個人或組織提供大額現金兌換以及高利貸服務的「換錢黨」群體規模快速擴大,幷誘發鬥毆、詐騙、盜竊、偷渡等違法犯罪,嚴重影響當地社會治安穩定。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重拳出擊、多措幷舉,加强與澳門警方的協作配合,對「換錢黨」等違法犯罪發起淩厲攻勢。為此,公安部部署,要快偵快破現案,全力緝捕逃犯,全鏈條摧毀犯罪團夥,迅速形成嚴打高壓態勢。要嚴厲打擊詐騙犯罪,全力偵破「練功券」、假匯款等詐騙案件,堅决鏟除爲「換錢党」詐騙犯罪提供支撑服務的黑灰産業鏈條。要嚴厲打擊地下錢莊及洗錢犯罪,確保打深打透打徹底。要嚴厲打擊暴力催債、非法拘禁等衍生犯罪,全力做好調查取證、案件深挖、緝捕逃犯等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强化人員綫索核查、口岸檢查管控和重點地區源頭整治,堅决遏制相關違法犯罪發展蔓延。
  在今年下半年澳門特區將舉行系列重大慶典活動及將有國家領導人蒞臨澳門主持慶典活動的背景下,國家公安部召開這個幾乎是專門針對在澳門特區發生的「換錢黨」罪案行為的會議,顯然是在「戰術上」,為保衛上述重大慶典活動「清理環境」,創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在「戰略上」,爭取從根本上剷除只有在澳門特區才發生的「換錢黨」犯罪行為,以維護澳門特區的安寧及博彩業的有序健康發展,保護來澳旅遊的各地尤其是內地遊客的平安愉舒,捍衛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並配合國家的打擊逃匯、「洗黑錢」等犯罪行為的鬥爭。
  國家公安部對「換錢黨」作出是違法犯罪的定性,為澳門特區「換錢黨刑事化」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據;而且,在符合「雙重歸罪」原則的情況下,也為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或警務機構將涉嫌干犯「換錢黨」行為的內地嫌犯遣送回內地受審,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將「換錢黨」行為進行刑事立法方面,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是具有強烈的共識的。這是因為,正如公安部專項工作部署會議所指出的那樣,在澳門發生的「換錢黨」等違法犯罪行為,誘發鬥毆、詐騙、盜竊、偷渡等違法犯罪,嚴重影響當地社會治安穩定。實際上,一些兇殺案中的加害者和被害者,就是俗稱「換錢黨」的「非法兌換」人士,早就應當予以「刑事化」。但由於牽涉到多種主客觀原因,有關方面曾經有諸多顧慮,一直舉棋不定。因而在現時澳門法律對「換錢黨」並沒有刑事化的情況下,澳門執法機構只能是以「從事與旅客身份不符活動」的事由,將「換錢黨」人物遣返內地,並最高可禁止入境三年,但成效不顯著,遣返過後又有另一批「換錢黨」來澳「搵食」。總而言之,目前將「換錢黨」行為以「行政違法」的方式處理,對「換錢黨」缺乏足够的阻嚇力。現在,國家公安部根據國家法律,將以「換錢黨」為主要特徵的類型行為定性為犯罪行為,並舉行專項工作部署會議,動員全國各地公安機關配合澳門特區進行「聯合圍剿」,這就為澳門特區啟動對「換錢黨」刑事化立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在澳門特區為「換錢黨刑事化」之後,也為澳門警務機構直接將拘捕的「換錢黨」嫌犯移交內地公安機關,提供了契合「雙重歸罪」原則的基礎。筆者曾經分析,將已經判刑的內地居民移送到內地的監獄服刑,及將涉嫌犯罪的內地嫌犯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審理,對有在澳門潛在犯罪意識的內地居民發揮「殺雞儆猴」的作用。實際上,在澳門審理,由於澳門《刑法典》的定罪及量刑標準偏於較為寬鬆,可能容易逃過法律制裁;也由於在澳門坐牢比在內地坐牢「舒服」得多了,因而對內地居民中的刑事犯罪人士進行判刑,懲戒力並不足夠。而將內地居民嫌犯移送內地的法院審理,則能夠發揮一定程度的阻嚇效應。
  其實,按照國家法律,即使是澳門特區尚未能為「換錢黨」進行刑事立法,在國家已經將「換錢黨」及其周邊行為定性為犯罪行為之後,公安部也有權要求澳門特區將這些嫌犯移送內地司法機關。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是有關「屬人管轄」的規定,其第一款的條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據中國法制出版社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訂並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一書解讀,關于本國刑法在領域外的效力問題,各國刑法多有規定。本條規定的是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適用本法的規定,針對的是中國公民在外犯罪,即通常所說的屬人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體現了國家主權、公民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公民遵守本國法律的義務。本條共分爲兩款。第一款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如何適用我國刑法的一般性規定。這裏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國而沒有取得外國國籍的華僑和臨時出國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我國國籍的外國血統的人。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定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凡自願加人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我國國籍,不再屬于我國公民。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分則規定的任何一種罪的,都要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有一種例外,就是所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則的規定,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對最高刑的判斷應當根據犯罪的情節所應適用的相應法定刑檔次的最高刑判斷。
  誠然,澳門特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內,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因而被視為「國內境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未被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比照適用這個條文。因此,在澳門特區涉嫌干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內地居民,內地司法機關享有對他們的「屬人管轄權」,尤其是在被害者也是內地居民的情況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的規定,「換錢黨」及其周邊的犯罪行為,涉嫌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百七十一條的「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及一百七十二條的「持有、使用假幣罪」(針對「練功券」而言),第一百九十條的「逃匯罪」,第一百九十一條的「洗錢罪」。這些罪行的量刑標準,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因而完全適用於《刑法》所賦予的「屬人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