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去年9月1日生效的《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旨在協助居民解決處理樓宇滲漏水過程中存在的「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讓居民可透過請求仲裁庭作出取代他方當事人同意的裁決,以便入屋調查滲漏水源頭,以及透過仲裁程式對維修問題和損害賠償的爭議作出裁決,有助更快速解決爭議。
張永春在立法會上回複立法會李良汪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自上述法律生效至今年5月,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共收到48宗仲裁申請,其中21宗案件已結案或已歸檔。就已完成審理的案件來看,由立案到作出仲裁裁決一般需時三個半月;如當事人在申請時交齊所需檔,證據充分,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延長期間等情況,則可於兩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可見較以往循司法訴訟途徑處理有關糾紛更為便捷高效。
張永春表示,妥善解決滲漏水問題的關鍵始終在鄰里合作。一直以來,大部分的個案都可透過「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大廈管理機關等的介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新法生效後,亦有5宗個案因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式,顯示必要仲裁制度在促進當事人協商合作方面可發揮積極作用。
張永春表示,據瞭解,由於必要仲裁制度提供了更為快捷的滲漏水問題解決機制,部分懷疑滲漏水源頭單位業主由於考慮到敗訴的可能性較大,若進入仲裁程式,除了最終要容許開門作檢測外,還須支付仲裁費。經權衡利弊後,最終選擇主動配合開門檢測。這是造成新法生效後,仲裁申請數量不多的另一原因。
張永春表示,就議員提出由政府墊支維修費用的建議,需要說明的是,公帑運用必須嚴謹,且應該符合法律原則。私人樓宇始終是業主的私人財產,滲漏水源頭單位業主有責任做好樓宇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如涉事業主不予或未能及時配合維修,當事人透過必要仲裁所取得的已確定的仲裁裁決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當事人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有關仲裁裁決。
在必要仲裁程式中,如當事人經濟能力不足,可適用《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獲得司法援助。新法生效至今年5月,司法援助委員會共收到過10宗關於滲漏水必要仲裁的查詢。
張永春表示,配合新法實施,特區政府已透過多種途徑廣泛開展宣傳工作。下一階段,法務局亦計劃透過與仲裁中心、房屋局、土地工務局、社團保持緊密交流,瞭解市民當前的主要疑問及關注事項,從而進行更具針對性的宣傳推廣,包括:重點以目前常見的滲漏水爭議情境為例,就提出仲裁申請、滲漏水檢測報告內容及仲裁裁決的執行等方面,利用圖文包和「一問一答」方式,向市民提供簡明易懂的資訊。為社團前線人員舉辦工作坊,協助前線人員深入認識處理滲漏水爭議的方式及必要仲裁的操作流程,以便協助向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