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 或不加換錢黨刑事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討論政府對《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問題清單的回覆。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回覆委員會問題清單中指出,對於在娛樂場和周邊旅遊設施開展的非法經營兌換活動,造成社會治安、經濟和博彩業有序發展的不良影響,政府非常重視,對是否將之刑事化持開放態度,但理論上換錢黨不屬於非法博彩的範疇,或考慮是否可以採取禁止入境等強制措施。
  陳澤武表示,會上共討論前11條條文,認為政府答覆詳細。但仍有部分條文不清晰,希望政府列席說明。其中,關於賭博及博彩有何分別,政府解釋根據《民法典》第1171條,賭博是涵蓋博彩活動,娛樂場內外的情況、全澳普遍性賭博活動都包括在內。對於非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現行第8/96/M號法令並沒有提及「線上」,委員會希望政府明確「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概念,是否涵蓋電話博彩。
  另外,為賭博的非法借貸指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賭場內有合法借貸,法案列明在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推定為賭博提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即整個綜合體範圍都包含在內,這引起委員會對於這種推定是否過於容易成立的疑慮。
  委員會將繼續討論問題清單的回覆,完成後將邀請政府就法案內容進一步討論。
  此外,有律師指出,在澳門從事非法兌換的「換錢黨」多數不是澳門居民,警方發現「換錢黨」後,多數會以違反「從事與旅客身份不符」將他們遣返並禁止他們再入境一定年份。
  「但這種做法不符合現時情況。」律師續指,「遣返及禁入境,這個犯罪成本太低,並不構成阻嚇作用。」
  「不過如果將非法兌換貨幣刑事化,影響亦會很大…市民與市民私下少額兌換又會否觸犯法例而導致刑事?這需要詳細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