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駐澳榮譽領事參加選委會選舉是否存在效忠問題?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舉行第九次會議。主席宋敏莉表示,選務工作正在順利按日程表推進。宋敏莉呼籲,有意報名參選選委會委員的人士,須在六月十八日至七月二日期間,取得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至少百分之二十的提名資格,報名參選。
  這顯示,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第一階段——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已經進入「埋牙」階段。
  從澳門回歸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在北京選舉產生的第一屆澳門特區政府推選委員會的二百名委員,選舉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到回歸後按照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規定,在澳門特區先後選舉產生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期間經過二零一二年的「政制發展」,委員名額由三百人增至四百人,已經經歷了二十五年共五任行政長官選舉。
  二十五年來,澳門特區愛國愛澳的新人輩出,尤其是其中有大批具有博碩士學位的精英遍布各個界別及階層。按照習近平主席有關「要實現愛國愛澳光榮傳統代代相傳,保証『一國兩制』事業后繼有人」的指示,是應當「薪火相傳」,讓這些青年精英走上「賢能愛國者治澳」政治舞台的時候了。因此,估計將會有一批曾經為澳門順利回歸及澳門特區「一國兩制」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老一輩委員,不再參加行政長官選委會的選舉,以便騰出「位子」讓年輕一輩的愛國愛澳者「接棒」,讓愛國愛澳及「一國兩制」事業一代一代往下傳。
  其實,在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五月間蒞臨澳門特區進行考察調研時,就已經有所徵兆。他在約請幾位屬於各個界別代表的年長愛國愛澳人士飲早茶,就帶有在代表中央表達對老一輩愛國愛澳人士所作貢獻的高度肯定的同時,也含有鼓勵老一輩愛國愛澳人士「讓賢」給具有專業知識的新一代愛國愛澳精英的意思。因此,估計今次的行政長官委員會委員的成員,將會有較比例的「承前繼後」變化。
  宋敏莉昨日在介紹選管會會議的情況時,也指出由於《就職宣誓法》已經通過及生效,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需按法律規定,以簽署聲明書方式宣誓,並向選管會提交由選委簽署並載有法定誓詞的聲明書。選管會在會議中已討論聲明書製作的內容,宣誓時間亦會由主席決定,待落實後適時公佈。
  筆者曾經提出,一些擁有某些國家的駐澳門名譽領事身份的人士,包括在此前已經擔任甚至是連任多屆選委會委員的人士,是否也屬於依法不得成為候選人的「任何外國政府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按照宋敏莉昨日的申明,這些人在依法進行就職宣誓時,是否與其擔任的外國公職(榮譽領事)發生衝突?因此,澳門特區維護國安安全委員會和行政長官選管會,有必要對此作出判定,以防範發生「雙重效忠」的情況。
  榮譽領事,按照「百度」的詮釋,就是某國合法公民保留原有國籍,但是以準外交官的身份為另一個國家服務。對於不少小的國家而言,在外國開設領事館派駐職業領事是一件開銷頗大的事情,因此他們便會選擇委任當地的一些傑出同時與這些國家又有生意或者其它來往的人士擔任榮譽領事。由其擔負領事簽發簽證的職責,以及在這個國家元首到訪當地時負責接待以及相應的一切花銷。雖然榮譽領事是一件費時費力又費錢的事情,可是的確好處也不少,除了虛名以外,榮譽領事作為外交人員,還享有不少額外的好處,比如出入境時外交人員通道的優待,以及徵稅時享受針對外交人員的免稅優惠。
  另據梁寶山著,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實用領事知識》一書介紹,名譽領事制度是泛指各國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的制度。亦稱名譽領事官員制度。在國際上,名譽領事制度遵循國際習慣法的原則,由各國任意選用。各國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榮譽領事制度出現後,早期從居留在外國的本國商人中推選領事的做法被一些國家沿襲下來,發展成由本國駐外使領館從駐在國居民中推薦(或委任)、經本國元首或政府委任(或認可)、授權執行一定領事職務的名譽領事制度,作爲職業領事制度的補充。各國依照本國的法律規章或雙邊條約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由于名譽領事可以兼職爲個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國際聯盟國際法編纂專家委員會」曾以名譽領事把大部分時間忙于私人事務、在不公平基礎上與其他商人競爭、不能盡心盡力地爲派遣國國民提供保護等理由建議取消這一制度。許多國家不承認名譽領事制度。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則對名譽領事官員及以名譽領事官員爲館長的領館的便利、特權與豁免做了系統規定,幷明確規定名譽領事官員制度由各國任意選用,各國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官員。但有的國家既不接受也不委派名譽領事。
  現代國際法承認,名譽領事可執行與職業領事同樣的職務。《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五條規定的領事職務名譽領事都可以執行。但是,由于名譽領事是適應不同時間和地點的具體需要而委派的,所以,具體到某個名譽領事的職務也會因時、因地、因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這一切都取决于派遣國的法律或授權。名譽領事是在派遣國使館或領館領導和監督下執行領事職務的。其職務範圍一般小于職業領事的職務範圍,主要有:一,派遣國國民提供各項第一綫的領事協助和保護;二,發展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商業、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旅游等關係中提供協助;三,在授權的範圍內承辦有關護照、簽證、國籍、公證認證事務;四,在需要時出席一些代表性、禮儀性和公務性的活動;五,承辦有監督權的使館或領館交辦的其他事務。
  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三章《對於名譽領事官員及以此等官員為館長之領館所適用之辦法》規定,凡是正式領事及其領事館所享有的特權,如國旗與國徽之使用,領館館舍不得侵犯,領館館舍免税,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行動自由,通訊自由,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人身不得侵犯,逮捕、羈押或訴究之通知,管轄之豁免,免除工作證,免稅,免納關稅及免受查驗,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刑事訴訟等,都同樣可以應用於榮譽領事。就此而言,榮譽領事也是屬於派出國的「準外交官」。
  還有頗為尷尬的情況,某些國家在兩國關係上,或在國際事務上,是與中國政府的政治立場有衝突的。比如,容許達賴喇嘛訪問該國,某些國家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或在南海問題上與中國的國家利益發生衝突,甚至是在中美關係中向美國偏側等。當中國政府對這些國家提出批評時,擔任其駐澳榮譽領事的澳門居民,尤其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據位人,究竟是與中國政府保持一致,還是與任命其為榮譽領事的國家「同一口徑」?這是需要釐清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同樣更適用於擔任外國榮譽領事的內地各級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