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果然是一部「整黨法」

  蔡英文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登台後不久,就將在「立法院」躺了十七年之久的《政黨法》草案,再次「激活」起來,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表決,終於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三讀」通過。《政黨法》將過去由《人民團體法》規範的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一拆為三,強制規定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前所有政治團體都必須轉型為政黨,但又對成立整黨及維持政黨規範了許多苛刻的條件,倘未達條件者則必須解散,因而當時就有人謔笑這是「整黨法」。這不,昨日「內政部」又宣布,又有六十五個政黨因為不符《政黨法》的規定,已經被「內政部」廢止備案亦即撤銷其作為政黨的資格。至此,曾經登記的三百九十個政黨,現在只剩下七十八個。亦即是有三百一十二個政黨被撤銷資格,其中廢止備案二百二十七個,自行解散八十三個,撤銷備案兩個。真是「哀鴻遍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除名的政黨中,有不少的黨名都是以「中國」或「中華」作前綴,甚至就擺明車馬名叫「中國統一黨」、「中國老兵統一黨」等。《政黨法》果然是一部專門針對反「獨」促統群體的「整黨法」。
  實際上,昨日「內政部」先後發出兩個新聞稿,就頗有「欲蓋彌章」之態。其在上午發出的新聞稿,是針對有傳聞有台灣藝人擬組「台灣擁和黨」之說,聲稱人民有組織政黨的權利,基於《政黨法》主管機關立場,提醒有意籌組及參與政黨活動的民眾,不得有接受境外勢力指示或資助,從事發展組織的行為,以免觸犯《國安法》及《反滲透法》等規定。其實,這個傳聞根本上就是一個大笑話,因為「黨主席」竟然是民進黨「正國會」骨幹及前「立委」的余天!
  可能是連「內政部」自己也感到荒謬,因而在晚間再度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政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黨有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者,由「內政部」廢止其備案。已有六十五個政黨因違反上述規定,經「內政部」依法廢止備案。後一個新聞稿給人的印象,是要以後者來掩蓋前者「誤信傳言」的荒謬。
  但卻是「越描越糊塗」。因為《政黨法》的「負面表列」,是「排黑條款」,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政黨名稱不得含有歧視性或仇恨性、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足以使人誤認等不得登記。而「內政部」新聞稿所指的《反滲透法》,是於《政黨法》生效兩年多後才制定,而且其標的是對兩個《選舉罷免法》的補強,並沒有涉及到《政黨法》。
  其實,當初在《政黨法》即將要通過時,就有許多學者專家示警,認為政黨政治作為民主政體的核心,應鼓勵發展而非限制,但《政黨法》內容是鉗制政黨生存。現在看來,果不其然,從《黨產條例》「釋憲」,到婦聯會、救國團等被認定是附隨組織;再看新黨王炳忠「國安案」,統促黨被追稅、罰款、逮人,許多小黨紛紛自我解散,到最近許多人因為批評「政府」、警告可能發生戰爭等政治言論,就屢遭警局傳喚,種種高壓統治顯示這部《政黨法》其實是「整黨法」。
  誠然,制定《政黨法》,將政治團體從《人民團體法》中抽離出來,以避免「殭屍政黨」越來越多,這是有必要的。實際上,一九八九年一月《人民團體法(修正案)》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將人民團體分為「政治團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黨被歸類到「政治團體」,亦即政黨的行為受《人民團體法》的約束和管理,並允許新政黨的設立由原來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而且規定只要有三十個人以上連署,十五個人以上參加會議,有章程、董事會、監事會,向「內政部」備案,就可以成立團體和政黨。這就使得大小政黨如同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最高峰時竟然有三百九十個政黨登記在案。而且其名字更是五花八門,有以動物入名的,如鳳凰黨、龍黨、虎黨;或是以一字入名的,如綠黨、樹黨、正黨、豪黨、圓黨與白黨;還有台灣番薯黨、金門高粱黨、台灣股票黨,聾國黨、大道昊天聯、天宙和平統一家庭黨……等。
  本來,按照西方政治學的原理,政黨是一群基於某種利益、需求或主張,而設定了某種共同政治信仰或目標,進而集結為一個有制度的組織;經由選舉等方式爭取政權,以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進而實現其理念的政治組織。雖然在政黨政治活躍的一些國家(地區),成立政黨也未必完全是為了奪取執政權,但起碼也是希望能有機會參加「聯合內閣」,甚至是以其在野黨的地位,站在反對陣營的領域上,發揮其「政治勒索」的潛力,以圖影響政府政策。因此,參選是政黨的最重要活動,政黨為此而對政治菁英加以培訓,大選前經由黨內初選等程序提名候選人,並進行全黨總動員為其助選。
  但台灣地區的三百多個政黨,真正經常參加公職選舉的政黨只有十來個,而能夠拿到「立委」議席的,也只有民進黨和國民黨這兩大朝野政黨,以及民眾黨。此前還有及親民黨、台聯黨、新黨、時代力量也曾在「立委」選舉中獲得佳績,奪得多個議席,成為台灣地區的「關鍵少數」。但多數政黨是「徒具虛名」的「殭屍政黨」。
  因而陳水扁剛上台不久,就擬制《政黨法》草案,提請「立法院」。不過,陳水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劍指國民黨的龐大黨產,要透過制訂《政黨法》來令國民黨的黨產「歸零」,以免國民黨在進行公職選舉時,有龐大的財政資源作後盾,使得民進黨與其處於「不公平」狀態。當然,這也是國民黨杯葛《政黨法》的原因。這就使得《政黨法》的立法,拖宕了十七年。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後,國民黨在「立法院」內處於少數,無法阻擋法案通過,濫用黨團協商抵制方式,也不利自己形象,因而就送了個順水人情,終於讓《政黨法》獲得了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