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電子政務法 9月1日起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下午細則性通過《修改〈電子政務〉及〈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法案。法案旨在推動本澳電子政務發展,並建議加入電子通知服務,自9月1日起生效。
  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介紹法案時表示,法案主要目的是擴展公共部門與公共資本、全資企業或公共資本控股企業之間,以及公共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公務通訊及文件的適用範圍,並且將發出電子證明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司法機關,完善以電子文件替代紙本文件的規定,優化數碼化接待及電子行政通知制度流程,簡化電子文件的徵稅標準及明確規範公共部門透過數碼化渠道將文件送交司法機關。
  法案最後文本的主要修改內容:法案最後文本新增有關條文,使到司法機關可以發出及提供電子證明,司法機關可於法院的互聯網網站公佈告示,而無須張貼在法院的常貼告示處或市政署,但仍然會維持在報章上刊登公佈的要求。鑒於法案最後文本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而且增加不少內容,需要相應修改該法的標的及範圍,因此法案增加了相關規定,亦訂定使用電子方式作出其他行為,尤其是張貼告示及發出證明的規定。
  法案最後文本進一步完善有關數碼化接待方面規定;而值得指出的是,法案建議在統一電子平台構建專設的電子資料庫,將私人向公共部門提交的特定文件作統一儲存,避免日後需要在不同程式提交相同文件。法案最後文本明確各個公共部門可以透過資料互聯而免除私人提交文件,並且賦予相關的文件或者電子資料,與利害關係人需要出示或者提交的紙本文件有相同法律效力。此外,亦都免除遞交文件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之後,適用於應該由司法機關發出文件。
  至於法案的生效日期,由於法案的內容涉及市民權益及政府服務,並且考慮到需要向市民宣傳,以及各個部門進行培訓,以及需要預留時間修改補充性行政批示等配套及準備工作,法案建議新法律在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有議員關注如何辨別政府發出電子證明的真實性,又問到電子方式行政通知推定通知在發送後的第三日完成,如何有效宣傳以確保執行?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電子證明是以發出的渠道、機關去確定真確性,如通過「一戶通」個人帳戶所得的電子證明。電子通知的推定與一般正常通知的方法保持一致;電子通知具有法定效力,基本原則是由市民選擇選用與否。現時「一戶通」可以收到交通違例的通知,屬溫馨提示,不是法定的電子通知效力。他又稱會在「一戶通」等平台會做好區分,電子通知包含的內容與「一戶通」的提示性通知有所不同,政府會在系統上明確區分,並會做好相應宣傳,而電子通知的形式亦會與普通的提示有所不同。